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交易字第296號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吳宇弘選任辯護人 羅永安律師(已解除委任)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吳宇弘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正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建宏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