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交訴字第 55 號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交訴字第55號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徐福見上列被告因妨害公眾往來安全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4912號、第59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徐福見因妨害公眾往來安全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訊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許文棋

法 官 傅可晴法 官 何松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荃煌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裁判日期:2026-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