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交訴字第74號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王嘉駿上列被告因妨害公眾往來安全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王嘉駿因妨害公眾往來安全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卉聆
法 官 林信宇法 官 陳雅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建宏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