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交附民字第63號
114年度交附民字第74號114年度交附民字第76號原 告 ATI ROHIDAH(中文譯名:阿蒂)訴訟代理人 簡大為律師原 告 王克敏
王克誠王美玲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伊雅律師原 告 黃楷傑
鍾素惠黃雲堂曾香妹孔春燕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葉鈞律師被 告 黃奕霖 住○○市○○區○○里○○○路000巷00 弄00號
東亞運輸倉儲股份有限公司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歐聲源訴訟代理人 林佳胤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4年度交訴字第32號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原告等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羅貞元
法 官 洪振峰
法 官 陳美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呂 彧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