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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原易字第 54 號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原易字第54號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解三妹指定辯護人 本院約聘辯護人陳俞伶律師上列被告因家暴毀損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96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解三妹因家暴毀損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魏正杰

法 官 顏碩瑋法 官 劉冠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韋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裁判案由:家暴毀損等
裁判日期:2025-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