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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單禁沒字第 100 號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00號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少騏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114年度偵字第42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微型槍砲壹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少騏所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42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微型槍砲1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黃少騏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429號為不起訴處分,嗣檢察官依職權送請再議,經臺灣高等檢察署以114年度上職議字第2302號駁回再議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扣案之微型槍砲1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經鑑定結果,認係微型槍砲,以點燃引信引爆火藥為發射動力,可供發射彈丸使用,認具殺傷力等情,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民國114年2月26日刑理字第1136154198號鑑定書在卷可稽,核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所定之槍砲,屬違禁物無訛,是聲請人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松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惠鈴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裁判日期:2025-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