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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單聲沒字第 18 號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單聲沒字第18號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柏州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植物防疫檢疫法案件(112年度偵字第10153號、第1279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執聲沒字第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所涉違反植物防疫檢疫法案件,經聲請人為緩起訴處分,期間並已屆滿,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現扣於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就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旨在藉由剝奪犯罪行為人所有以預防並遏止犯罪,而由法官審酌個案情節決定有無沒收必要。所謂「供犯罪所用之物」,乃指對於犯罪具有促成、推進或減少阻礙的效果,而於犯罪之實行有直接關係之物而言。由於供犯罪所用之物與犯罪本身有密切關係,透過剝奪所有權的沒收宣示,除能預防再以相同工具易地反覆非法使用之外,亦能向社會大眾傳達國家實現刑罰決心的訊息,對物之所有權人濫用其使用權利也產生更強烈的懲戒作用,寓有一般預防與特別預防之目的。在主觀要件上,本法雖未明文限制故意犯或過失犯,但過失行為人欠缺將物品納入犯罪實行媒介之主觀利用認識,並未背離其使用財產的合理限度或有濫權使用財產之情形,故無剝奪其財產權之必要,自應將犯罪工具沒收適用範圍限縮為故意犯,方符合目的性解釋。另在客觀要件上,應區分該供犯罪所用之物,是否為實現犯罪構成要件的事實前提,即欠缺該物品則無由成立犯罪,此類物品又稱為關聯客體,該關聯客體本身並不具促成、推進構成要件實現的輔助功能,故非供犯罪所用之物,其沒收必須有特別規定方得為之。例如不能安全駕駛罪,行為人所駕駛之汽車或機車即為構成該罪之事實前提,僅屬該罪之關聯客體,而不具促成、推進犯罪實現的效用,即非屬供犯罪所用而得行沒收之。至於犯罪加重構成要件中若有特別工具,例如攜帶兇器竊盜罪、利用駕駛供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強制性交罪,該兇器、交通工具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分別對於基本構成要件之普通竊盜罪、強制性交罪而言,仍具有促成、推進功能,即屬於供犯罪所用之物,而在得沒收之列(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374號判決意旨參照;學說上亦有認「犯罪客體」無法包涵於犯罪工具之概念下,「犯罪客體」須有立法特別規定始得沒收,見許恒達,論犯罪客體之沒收,當代法律,第24期,第34至45頁)。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違反植物防疫檢疫法案件,經聲請人以112年度偵字

第10153號、第1279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自113年1月19日起至114年1月18日止,被告業已履行緩起訴條件,且緩起訴期間屆滿而未經撤銷該緩起訴處分等情,業據本院核閱該緩起訴處分書、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113年度緩字第97號卷宗及法院前案紀錄表無訛。

㈡聲請意旨雖認被告非法輸入之附著土壤之植物為供犯罪所用

之物,然植物防疫檢疫法第22條第1項之非法輸入罪,係以「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擅自輸入」為其構成要件,是被告輸入之附著土壤之植物顯為實現植物防疫檢疫法第22條第1項之非法輸入罪構成要件之事實前提,即欠缺附著土壤之植物則無由成立植物防疫檢疫法第22條第1項之罪,故被告非法輸入之附著土壤之植物應為學理上所稱之「關聯客體」,而非供犯罪所用之物,倘無沒收之特別規定,即無從宣告沒收。而觀諸植物防疫檢疫法第22條或同條例其他規定,並未就行為人非法輸入之附著土壤之植物等檢疫物設置沒收之特別規定(同條例第22條第2項屬行政沒入之範疇),則依現行法制,應無從於刑事程序中沒收行為人非法輸入之附著土壤之植物。況被告非法輸入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附著土壤之植物已經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通知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桃園分署於114年5月19日至23日會同辦理銷燬完竣,有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桃園分署114年6月2日防檢桃植字第1141944993號函1份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5頁),自亦無再諭知沒收之必要(至如附表編號4、5所示之附著土壤之植物,亦已由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依法行政扣押,等待通知銷燬中,有本院電話紀錄表附卷可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信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惠雯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淨重 1 中國大陸附著土壤植株 2株 0.02公斤 2 附帶不明介質苔蘚 1株 0.06公斤 3 附帶不明介質植株 2株 0.02公斤 4 中國大陸附著土壤植株 1株 0.17公斤 5 附帶介質植株 5株 0.83公斤

裁判日期:2025-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