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單聲沒字第36號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劉飛青上列被告因違反醫療器材管理法案件(111號年度偵字第7186號、112年度偵字第3675號),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執聲沒字第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詳附件)。
二、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又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劉飛青所違反醫療器材管理法案件,業經聲請人於112年7月10日以111號年度偵字第7186號、112年度偵字第3675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114年8月2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法院被告紀錄表、上開緩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查。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新臺幣4萬5,000元,為被告繳回之犯罪所得,此經被告於警詢中陳明在卷(見偵7186卷第30頁),揆諸前揭規定,自得單獨宣告沒收。是檢察官就被告之犯罪所得聲請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醫療器材管理法第57條第1項、第3項規定:「查獲之不良醫療器材係本國製造者,經查核或檢驗後仍可改製使用時,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派員監督原製造廠商限期改製;其不能改製或屆期未改製者,沒入銷燬之;國外輸入者,應即封存,並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令原進口商限期退運出口,屆期未能退貨者,沒入銷燬之;經認定為未經查驗登記或登錄而製造、輸入之醫療器材,準用第一項規定。」上開沒入銷燬之規定,係列於醫療器材管理法第七章「稽查及取締」內,並非列於第八章之「罰則」,其性質應屬行政秩序罰,屬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科罰之權限,法院自不得越權於裁判內諭知沒入銷燬。是本件查獲如附表編號2至17所示之快篩試劑,係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新冠病毒快篩試劑,依前述可知其性質應係本罪犯罪客體,而非供犯罪所用之物,又此等物品亦非違禁物,應依醫療器材管理法第57條第3項、第1項之規定,應由主管機關另為適法處理,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文棋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惠鈴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及數量 ⒈ 犯罪所得新臺幣4萬5,000元 ⒉ BIOANTIBODY快篩試劑11盒 ⒊ BIOANTIBODY快篩試劑66盒 ⒋ BIOANTIBODY快篩試劑66盒 ⒌ BIOANTIBODY快篩試劑66盒 ⒍ DVOT快篩試劑10盒 ⒎ DIAGREAT快篩試劑60盒 ⒏ YunRui快篩試劑52盒 ⒐ AiVD快篩試劑1盒 ⒑ CONTEC快篩試劑2盒 ⒒ KRSAINUO快篩試劑1箱(51隻) ⒓ KRSAINUO快篩試劑1箱(65隻) ⒔ Diasia快篩試劑1箱(100隻) ⒕ 快篩試劑1箱(98隻) ⒖ 快篩試劑1箱(102隻) ⒗ 快篩試劑1箱(64隻) ⒘ Realy快篩試劑1箱(100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