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單聲沒字第46號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張敏明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3年度偵字第960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執聲沒字第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仿冒物品均沒收。
其餘聲請(即附表編號7)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敏明所涉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聲請人以113年度偵字第9608號為緩起訴處分,期間並已屆滿未經撤銷,爰依法就扣案物(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9608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3年11月5日確定,緩起訴期間1年,於114年11月4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本院並調取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9608號卷宗核閱屬實。又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物均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一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照片、鑑定報告書、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委任狀、刑事警察局智慧財產權偵查大隊扣押物品清單在卷可稽(見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9608號卷第33-37頁、第39頁、第41頁、第43-45頁、第63頁),揆諸前揭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且屬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之專科沒收之物。是聲請人就上開扣案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至其餘扣案物(即附表編號7所示之物),依卷內照片(見偵卷第65頁)顯示,其上並未有侵害商標權之仿冒圖樣或字樣,並經本院調取該物檢視後與照片相符(有勘驗紀錄可佐),且該物亦非違禁物,是聲請人就此部分之聲請單獨宣告沒收,自非有據,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卉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義盛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附表編號 物品名稱及數量 商標權人 註冊/審定號 1 仿冒「Ray‧Ban」圖樣及字樣之太陽眼鏡1副 義大利商盧克提卡集團公司 商標00000000 2 仿冒「Ray‧Ban」圖樣及字樣之黑色眼鏡盒1只 3 仿冒「Ray‧Ban」圖樣及字樣之粉色拭鏡布1件 4 仿冒「Ray‧Ban」圖樣及字樣之灰色拭鏡布1件 5 仿冒「Ray‧Ban」圖樣及字樣之說明書1件 6 仿冒「Ray‧Ban」圖樣及字樣之透明夾鏈袋1只 7 印製「奇林光學眼鏡公司...」等字樣之黑色拭鏡布2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