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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單聲沒字第 47 號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單聲沒字第47號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董宗信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3年度偵字第399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仿冒「PUMA」商標之後背包肆拾個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董宗信所涉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聲請人以113年度偵字第399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爰依法就扣案仿冒「PUMA」商標之後背包40個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

三、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聲請人以113年度偵字第399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扣案仿冒「PUMA」商標之後背包40個均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有告訴暨鑑定報告、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在卷可稽,依前揭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且屬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之專科沒收之物,是聲請人就上開扣案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信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惠雯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裁判日期:2026-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