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易字第363號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美霞上列被告因家暴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7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辯論,並撤銷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7日所為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 由
一、本案被告張美霞因家庭暴力之侵占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7日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於同日言詞辯論終結。嗣因告訴人吳德圓到庭陳述意見,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再開辯論並撤銷簡式審判程序,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