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易字第4號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李翠玲選任辯護人 許仲盛律師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3年度偵字第10619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李翠玲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拾月。緩刑參年,緩刑期間並應按期履行如附件二調解筆錄第二項所示條件之給付內容。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名稱,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李翠玲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中之自白」為證據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
㈡被告利用其執行業務之機會,於民國110年1月起至111年11月
止,先後多次侵占款項之行為,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所為,侵害相同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屬接續犯,僅論以一業務侵占罪。
㈢爰審酌被告於擔任「真愛幸福社區」總幹事期間,不思循正
途賺取所需,竟利用職務之便侵占其業務上掌管之款項,法治觀念淡薄,所為實值非難;惟念及被告犯後尚能坦承犯行,且業與告訴人達成調解並賠償部分損害,有調解筆錄存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33至235頁),足認其犯後態度良好;兼衡其犯罪之手段、情節、所侵占財物之價值;另考量其無前科紀錄,有法院紀錄表在卷可參,素行良好;復參酌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見本院卷第230至231頁),及告訴人代理人向本院表達之意見(見本院卷第231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期相當。
㈣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法院前
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依其犯罪情節及犯後態度,足信經此司法程序教訓,已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復考量被告犯罪後已與告訴人達成調解並賠償部分損害(惟尚未給付完畢),本院衡酌上情,認對被告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予宣告緩刑3年,以啟自新。又為使被害人獲得更充分之保障,並督促被告履行債務,以確保其緩刑之宣告能收具體之成效,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規定,命被告應依附件二所示調解筆錄第二項所示內容履行賠償義務。前開緩刑條件,依刑法第74條第4項規定,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且如被告不依約按期履行前述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得撤銷其緩刑宣告,併此敘明。
三、沒收部分㈠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沒收,於全部或一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宣告前二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5項、第38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㈡經查,被告業務侵占之款項共100萬7,036元,為其犯罪所得
,原應依法諭知沒收,然其中被告已賠償之部分,等同發還,依前揭規定自毋庸諭知沒收;而被告尚未賠償之部分,因被告與告訴人已就賠償金額調解成立,並經本院將被告之賠償列為緩刑條件以促使被告依協議主動給付,若諭知沒收反不利於告訴人直接自被告獲得賠償,是認本案沒收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爰依前揭規定,例外不為沒收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呂宜臻提起公訴,檢察官張智玲、蕭慶賢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文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惠鈴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一: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10619號被 告 李翠玲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翠玲自民國104年起在址設苗栗縣○○市○○街0巷00號「真愛幸福社區」擔任總幹事,負責管理社區帳戶(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收支(含員工薪資發放)、收取住戶管理費並繳存至社區帳戶等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李翠玲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業務侵占之犯意,於110年1月起至111年11月止之任職期間內,利用其職務之便,將如附表一至四所示業務上持有之溢領薪資、社區管理費、零用金予以侵占入己。嗣真愛幸福社區於112年6月7日更換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為陳志聖,經陳志聖清查帳目後,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陳志聖委任徐幸君、葉鈞律師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李翠玲於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自民國104年起在真愛幸福社區擔任總幹事之事實。 2 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2份 證明被告於110年至111年間自社區帳戶存提款項之情況。 3 真愛幸福社區管理委員會111年財務收支總表12紙 證明被告111年間所需支付服務人員薪資及其他雜項支出之金額。 4 111年薪資溢領明細1份 證明被告111年間自社區帳戶提領高於服務人員薪資之款項。 5 110年1-12月管理費收入明細-現金繳款(管理室代收)明細1份 證明被告代收110年間管理費共新臺幣(下同)96萬2750元,僅將37萬7700元存入社區帳戶之事實。 6 111年1-12月管理費收入明細-現金繳款(管理室代收)明細1份 證明被告代收111年間管理費共92萬3494元,僅將70萬5700元存入社區帳戶之事實。 7 111年零用金明細單1份 證明被告111年間提領之零用金扣除雜項支出尚有3萬9762元未存入社區帳戶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嫌。被告於任職期間將所持有之款項侵占入己之犯行,乃係本於同一業務侵占之犯意,於密接時間、地點實施業務侵占之行為,並侵害同一法益,依一般社會觀念,各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法律上評價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為包括之一行為,屬接續犯,請論以一業務侵占罪嫌。被告所挪用之100萬7036元屬被告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沒收之,倘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則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至告訴意旨認被告侵占監視器款項3萬5000元部分,查證人即超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任何榆偉於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字第19號民事事件審理中證稱:當時公司剛好沒人,李翠玲的案子很急,我就找全宇通信去幫李翠玲做,因此沒有回報公司等語,並有全宇企業社出貨單影本1紙在卷可佐,則被告所辯確實有請人安裝監視器一節並非無據,此部分難認被告有何業務侵占犯行,然此部分如成立犯罪,因與前揭起訴部分,屬實質上一罪,應為前揭起訴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檢察官 呂宜臻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范芳瑜附錄本案所犯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第2項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 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9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111年薪資溢領明細財報月份 姓名 薪資 獎金 紅包 未上班 當月小計薪資 銀行提領日期 支出摘要 現金提領 溢領金額 1 李翠玲 30,000元 15,000元 3,000元 131,576元 111年1月4日 12月管理服務費 147,966元 16,390元 廖錦堂 25,800元 3,000元 邱增煌 27,400元 3,000元 張承豐 21,376元 3,000元 2 李翠玲 30,000元 107,590元 111年1月25日 1月薪資 113,380元 5,790元 廖錦堂 30,464元 邱增煌 28,540元 張承豐 18,586元 3 李翠玲 30,000元 93,686元 111年3月4日 2月份管理服務費 112,276元 18,590元 廖錦堂 26,250元 邱增煌 26,250元 張承豐 11,186元 4 李翠玲 28,000元 102,286元 111年4月1日 3月管理服務費 119,352元 17,066元 廖錦堂 28,800元 邱增煌 27,100元 張承豐 18,386元 5 李翠玲 25,000元 103,436元 111年5月5日 4月薪資-張 20,986元 4,600元 林讓烈 2,400元 111年5月5日 4月薪資-廖 26,250元 廖錦堂 26,250元 111年5月5日 4月薪資-邱 28,000元 邱增煌 28,800元 111年5月18日 林讓烈薪資 2,400元 張承豐 20,986元 111年5月18日 4月薪資-李 30,400元 6 李翠玲 30,000元 2,000元 113,900元 111年6月6日 5月管理服務費 120,926元 7,026元 廖錦堂 28,800元 1,000元 邱增煌 27,100元 1,000元 張承豐 23,000元 1,000元 7 李翠玲 30,000元 103,386元 111年7月8日 6月李翠玲 30,200元 4,200元 廖錦堂 27,100元 111年7月8日 6月廖錦堂 27,100元 邱增煌 27,100元 111年7月8日 6月邱增煌 26,300元 張承豐 19,186元 111年7月8日 6月張承豐 19,186元 111年7月8日 6月林讓烈 4,800元 8 李翠玲 30,000元 7/13、7/14未上班 -2,000元 108,000元 111年8月5日 7月薪資-張 28,786元 5,486元 廖錦堂 27,200元 111年8月5日 7月薪資-廖 27,100元 邱增煌 28,800元 111年8月5日 7月薪資-邱 27,200元 張承豐 24,000元 111年8月5日 7月薪資-李 30,400元 9 李翠玲 32,000元 115,779元 111年9月7日 8月薪資廖 29,800元 3,707元 廖錦堂 29,800元 111年9月7日 8月薪資邱 28,100元 邱增煌 28,100元 111年9月7日 8月薪資張 25,786元 張承豐 25,879元 111年9月7日 8月薪資李 32,200元 111年9月7日 7月薪資-林 3,600元 10 李翠玲 30,000元 101,814元 111年9月30日 9月管理服務費 126,194元 24,380元 廖錦堂 27,100元 邱增煌 27,100元 張承豐 17,614元 11 李翠玲 30,000元 100,200元 111年11月4日 10月管理服務費 157,394元 57,194元 廖錦堂 27,100元 邱增煌 27,100元 張承豐 16,000元 111年1-11月財報部分薪資溢領金額 164,429元附表二:110年1-12月管理費收入明細-現金繳款(管理室代收)月份 繳費單流水編號 金額 當月小計 富邦現金存入日期 存入摘要 存入金額 1 0000-0000 11,000元 109,500元 0000-0000 90,000元 0000-0000 7,000元 0000-0000 1,500元 2 0000-0000 22,000元 88,000元 110年2月4日 2月管理費收入 70,000元 0000-0000 13,000元 0000-0000 51,000元 0000-0000 2,000元 3 0000-0000 8,000元 94,500元 110年3月10日 3/10管理費收 35,000元 0000-0000 17,000元 0000-0000 9,000元 0000-0000 4,000元 0000-0000 12,500元 0000-0000 44,000元 4 0000-0000 5,000元 79,500元 110年4月6日 4/6管理費存入 29,000元 0000-0000 4,500元 1559 2,000元 0000-0000 8,500元 0000-0000 13,000元 0000-0000 26,000元 0000-0000 20,500元 5 0000-0000 7,000元 64,000元 110年5月3日 5/3管理費收入 40,000元 0000-0000 13,000元 0000-0000 7,500元 0000-0000 4,000元 0000-0000 23,500元 0000-0000 9,000元 6 0000-0000 2,500元 106,000元 0000-0000 7,000元 1619 2,000元 0000-0000 14,000元 0000-0000 14,000元 0000-0000 13,000元 0000-0000 7,500元 0000-0000 26,000元 0000-0000 4,000元 0000-0000 16,000元 7 0000-0000 2,000元 73,750元 110年7月1日 管理費收入 61,700元 0000-0000 14,000元 0000-0000 57,750元 8 1697 1,000元 45,500元 0000-0000 10,500元 0000-0000 11,000元 0000-0000 2,000元 0000-0000 14,000元 0000-0000 3,000元 0000-0000 4,000元 9 0000-0000 6,000元 86,500元 110年9月2日 9/2管理費收 72,000元 0000-0000 10,000元 0000-0000 11,000元 0000-0000 44,000元 0000-0000 15,500元 10 0000-0000 14,000元 70,000元 110年10月5日 10/5管理費存 23,000元 0000-0000 1,500元 0000-0000 5,000元 0000-0000 2,000元 0000-0000 6,500元 2056 2,000元 0000-0000 12,000元 2063 2,000元 2065 1,000元 0000-0000 24,000元 11 0000-0000 2,000元 91,000元 110年11月3日 管理費存入 32,000元 0000-0000 11,000元 1849 3,000元 0000-0000 26,000元 0000-0000 5,000元 0000-0000 44,000元 12 1850 1,000元 54,500元 110年12月6日 12/6管理費存 15,000元 0000-0000 5,500元 2030 2,000元 0000-0000 26,500元 0000-0000 19,500元 (A)1-12月總計962,750元 (B)1-12月現金存入總計377,700元 (B-A)富邦現金存入與實際現金收入誤差-585,050元。附表三:111年1-12月管理費收入明細-現金繳款(管理室代收)月份 繳費單流水編號 金額 當月小計 富邦現金存入日期 存入摘要 存入金額 1 0000-0000 4,500元 111,000元 111年1月4日 01/04存管理費 52,000元 0000-0000 20,000元 0000-0000 77,000元 0000-0000 9,500元 2 0000-0000 12,000元 95,000元 0000-0000 22,000元 0000-0000 21,000元 0000-0000 13,000元 2251 3,000元 0000-0000 24,000元 3 0000-0000 12,000元 45,000元 111年3月4日 03/04存管理費 57,000元 0000-0000 25,000元 0000-0000 8,000元 4 0000-0000 9,000元 57,500元 111年4月1日 04/01管理費收入 21,000元 0000-0000 13,500元 0000-0000 18,500元 2351 1,000元 2401 500元 0000-0000 15,000元 5 2340 3,000元 74,500元 111年5月5日 05/05存入管理費 63,000元 0000-0000 15,000元 111年5月18日 05/18管理費存 21,000元 0000-0000 27,500元 0000-0000 6,000元 0000-0000 23,000元 6 901-903 3,000元 45,500元 111年6月6日 06/06管理費 47,000元 0000-0000 7,000元 0000-0000 11,000元 0000-0000 24,500元 7 905-915 11,500元 107,000元 111年7月8日 管理費存入 68,200元 0000-0000 4,000元 951-961 15,000元 0000-0000 9,000元 0000-0000 67,500元 8 916-923 7,500元 62,500元 111年8月5日 08/05管理費存入 78,000元 0000-0000 11,000元 962-974 17,000元 976-977 8,000元 979-993 19,000元 9 924-928 8,500元 168,494元 111年9月7日 09/07管理費存入 26,000元 0000-0000 7,000元 111年9月30日 0609林影婷1 32,000元 000-0000 8,000元 111年9月30日 09/30管理費存 96,000元 0000-0000 10,000元 0000-0000 61,000元 0000-0000 35,747元 0000-0000 38,247元 10 0000-0000 3,000元 23,000元 0000-0000 6,000元 0000-0000 14,000元 11 0000-0000 22,000元 92,000元 111年11月4日 11/04管理費存 32,000元 0000-0000 8,500元 111年11月22日 11/08管理費存 44,500元 0000-0000 5,000元 111年11月22日 11/22管理費 40,000元 0000-0000 8,500元 0000-0000 7,500元 0000-0000 6,000元 0000-0000 34,500元 12 0000-0000 8,000元 42,000元 111年12月14日 12/14管理費 16,000元 0000-0000 8,000元 111年12月14日 0107黃菁芳1 3,000元 0000-0000 4,000元 111年12月20日 0000-000/11.12 1,000元 0000-0000 11,000元 111年12月20日 0000-000/11.12 1,000元 0000-0000 11,000元 111年12月20日 0000-000/11.12 1,000元 111年12月20日 0000-000/11.12 1,000元 111年12月20日 0000-000/11.12 1,000元 111年12月21日 黃荷媛111/1 1,000元 111年12月21日 熊堉鋒111/1 1,000元 111年12月21日 林啟蚊111/9 2,000元 (A)1-12月總計923,494元 (B)1-12月現金存入總計705,700元 (B-A)富邦現金存入與實際現金收入誤差-217,794元附表四:111年零用金明細單編號 交易日期 銀行提領現金 雜項支出 結餘金額 備註 1 111年1月4日 10,000元 10,000元 1月零用金撥補 2 111年1月25日 10,000元 20,000元 2月零用金撥補 3 111年1月31日 3,250元 16,750元 4 111年2月27日 3,056元 13,694元 5 111年3月31日 3,140元 10,554元 6 111年4月1日 10,000元 20,554元 3月零用金撥補 7 111年4月1日 10,000元 30,554元 4月零用金撥補 8 111年4月30日 1,660元 28,894元 9 111年5月18日 10,000元 38,894元 5月零用金撥補 10 111年5月31日 5,888元 33,006元 11 111年6月30日 1,481元 31,525元 12 111年7月8日 10,000元 41,525元 6月零用金撥補 13 111年7月8日 10,000元 51,525元 7月零用金撥補 14 111年7月31日 2,463元 49,062元 15 111年8月31日 7,860元 41,202元 16 111年9月30日 10,000元 51,202元 8月零用金撥補 17 111年9月30日 10,000元 61,202元 9月零用金撥補 18 111年9月30日 7,581元 53,621元 19 111年10月31日 9,575元 44,046元 20 111年11月4日 10,000元 54,046元 11月零用金撥補 21 111年11月30日 7,808元 46,238元 22 111年12月20日 6,419元 39,819元 23 111年12月20日 57元 39,762元 零用金餘數存回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