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易字第509號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廖晉辰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廖晉辰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許文棋
法 官 何松穎法 官 傅可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惠鈴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股 別:慧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