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易字第603號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徐承澤
籍設苗栗縣○○市○○路00號(苗栗○○○○○○○○○)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毒偵字第628號、第8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徐承澤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五月十九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徐承澤前因違反毒品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裁定自民國115年4月29日起執行羈押,茲被告前因觀察勒戒案件(下稱本案),經本院以115年度毒聲字第68號裁定送觀察勒戒確定在案,其自115年5月19日起,由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法務部矯正署臺中戒治所執行,有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5年度毒偵緝字第11號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指揮書影本附卷可稽。被告既因他案在勒戒所執行中,應認其羈押原因已消滅,爰予以撤銷本案之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家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睿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