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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易字第 614 號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易字第614號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古佩玉上列被告因恐嚇得利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古佩玉因恐嚇得利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宏安

法 官 王瀅婷法 官 朱俊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秉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
裁判日期:2025-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