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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易字第 619 號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易字第619號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古承龍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緝字第197號、114年度偵字第4025號、第40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古承龍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白犯罪,本院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松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荃煌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裁判案由:詐欺
裁判日期:2026-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