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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易字第 768 號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易字第768號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育銓上列被告因家暴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46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張育銓因家暴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家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睿亭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等
裁判日期:2025-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