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易字第768號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育銓上列被告因家暴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46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張育銓因家暴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家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睿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