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易字第781號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王聖康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調院偵字第2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案提前於民國115年8月19日上午9時30分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4年度易字第781號業務侵占等案件,原定於民國115年8月22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3法庭宣判,惟該日是休假日,致本院無法依照原期日進行宣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規定,變更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文棋
法 官 何松穎法 官 傅可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彥宏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