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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易字第 845 號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易字第845號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劉士綸上列被告因加重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劉士綸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三月十七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劉士綸前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為其涉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4款之結夥攜帶兇器竊盜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且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乃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規定,於民國115年2月20日裁定羈押。茲因被告另犯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苗栗分監受前開徒刑之執行,刑期起算日期為115年3月17日,有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4年執乙字第3731號執行指揮書(甲)影本在卷可稽,被告羈押之原因顯已消滅,爰予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貞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巫 穎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裁判案由:加重竊盜等
裁判日期:2026-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