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易字第885號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鍾文議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鍾文議自民國114年12月18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並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07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鍾文議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14年12月1日執行羈押在案。茲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14年度聲字第68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並已於114年12月18日入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苗栗分監執行(刑期起算日期為114年12月18日),此有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甲)影本1份附卷為憑。準此,被告原羈押之原因業已消滅,依前揭規定,應自上述執行之日即114年12月18日起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信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惠雯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