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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易字第 810 號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易字第810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郭俊佑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加重竊盜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郭俊佑(下稱被告)希望能夠請求交保,我的心臟還需要再裝支架,爰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㈠被告於民國114年11月6日經本院訊問後,坦承加重竊盜等犯

行,並有卷內事證可佐,犯罪嫌疑重大,被告前有竊盜前科,於本案又為數次加重竊盜犯行,有事實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且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規定,於114年11月6日執行羈押等情,業經本院審閱相關卷宗屬實。

㈡被告前揭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經本院審酌認為羈押被告前

揭羈押原因均仍存在,並斟酌被告所為犯行,侵害他人財產權,危害社會治安甚大,本院審酌其等所涉犯罪事實對社會侵犯之危害性及國家刑罰權遂行之公益考量,認對被告羈押仍屬適當、必要,合乎比例原則。從而,被告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均尚未消滅。

三、綜上,本院審酌後,認被告羈押之原因尚未消滅,並有羈押之必要性。此外,復查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不得駁回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之事由,本件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均難准許,均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建宏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裁判案由:加重竊盜
裁判日期:2025-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