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易字第825號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BH000-K114037A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上列被告因家暴恐嚇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83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A000000000001A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代號A000000000001A號男子(真實姓名、年籍詳卷)與代號A000000000001號女子(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存有感情及金錢糾紛。詎A000000000001A竟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於民國114年6月30日21時至翌日2時許,在苗栗縣大湖鄉大湖國小附近,以手機連線上網後,陸續公開張貼如附表所示內容之LINE限時動態,以此方式間接通知A000000000001欲加害其生命、身體之訊息,致A000000000001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
二、證據:㈠被告A000000000001A於警詢、偵訊及審理中之供述。
㈡告訴人A000000000001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證述。㈢LINE限時動態擷圖。
三、對於被告有利證據不採納之理由:無。
四、應適用之法條及量刑理由:㈠適用法律之說明:
⒈司法實務上就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之恐嚇方法,有
認為須以直接告知或確定的間接告知為限者(如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751號判例、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易字第520號判決意旨等,下稱甲說),亦有認為縱以不確定的間接告知亦無不可者(如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易字第2627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上易字第114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度上訴字第552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8年度上易字第74、111號判決意旨等,下稱乙說),迄今尚無定論。
⒉惟因採甲說者並未敘明何以恐嚇之方式,必須以直接對被害
人為之,或確定的間接對被害人為之為限之理由,且因刑法第305條規定,本未就惡害通知之行為態樣加以限制,因此甲說之主張是否合理,本待研求。而若甲說係為避免行為人本無意使被害人知悉其表現內容,卻因偶然或意外而使被害人輾轉得知,為免行為人此際仍構成本罪,方設下此恐嚇方式之限制者,本院認為此際似仍可透過審查行為人之主觀犯意,及被害人就該表現方法之知悉可能等節,據以防免遽入行為人於本罪,或無一概排除以不確定的間接告知方式遂行恐嚇危害安全罪之必要。從而,於判斷是否構成本罪之重點,本院認同應從法益保護之觀點,就個案實質判斷行為人所使用之表現方法就一般生活經驗而言,是否會使被害人心生畏懼,以及被害人就該表現方法之知悉可能(參李聖傑,嗆聲─惡害通知的思考,月旦法學教室第65期,頁15,2004年1月;王皇玉,黑道討債,月旦法學教室第95期,頁16,2010年9月),而不應拘泥於但凡以不確定的間接告知方式為之者,即概認無成立恐嚇危害安全罪之可能。
㈡論罪:⒈查被告於網路上「公開」張貼如附表所示內容之限時動態,
於主觀上原可預見該限時動態將因網路之傳播,而為不特定人所得共見共聞,且被告於審理中亦自承其於發表該限時動態之際,並未封鎖告訴人見及該限時動態之權限(見本院卷第42至43頁),則就告訴人與被告前為男女朋友之關係以觀,足認告訴人本有親自見聞或透過親友轉知,據以知悉該限時動態內容之高度可能,且此應為被告所預期者。復因被告所發表如附表所示內容,諸如「天這麼黑近距離掃射應該不會射偏」、「一槍在手,希望無窮」等,依一般生活經驗加以觀察,本足使告訴人心生高度畏懼。是以,揆諸前揭說明,被告所為應已該當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之構成要件,而不因告訴人係由其胞妹通知後,方上網見及該等限時動態即影響本罪之成立。
⒉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另因被
告與告訴人並未同居乙節,業據被告與告訴人分別於審理中及本院訊問時陳述明確(見本院卷第41頁、第47至48頁),故起訴意旨認渠等前有同居關係,因認渠等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2款之家庭成員關係,而認被告所為該當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2款之家庭暴力罪乙節,容有誤會,併此敘明。
㈢刑之加重或減輕事由:
檢察官於起訴書及審理過程中,並未請求本院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累犯規定對被告加重其刑,故本院尚無從逕依職權調查後對被告論以累犯,爰將被告可能構成累犯之前科、素行資料,列為後述量刑時關於「犯罪行為人之品行」之審酌事項加以衡量。
㈣量刑:
爰審酌被告因與告訴人存有金錢及感情糾紛,竟即陸續公開張貼如附表所示內容之LINE限時動態,將欲加害生命、身體之訊息間接通知告訴人,使其深感恐懼不安,所為甚屬不該。復考量被告曾因竊盜、詐欺、偽造文書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徒刑確定,嗣於113年12月間執行完畢,竟仍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可見其素行非佳。再參以被告犯後於偵查及審理中均否認犯行,迄今復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難認其犯後態度良好。兼衡被告於審理中自陳高職畢業,現於科學園區工作,家中尚有兒子需其扶養等語之智識程度、家庭與生活狀況,暨告訴人於審理過程中向本院表達之刑度意見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白惠淑、徐子元提起公訴,檢察官曾亭瑋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朱俊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鄭雅雁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編號 限時動態內容 大湖分局大湖所刑案照片黏貼紀錄表編號 1 一夫當關萬夫莫敵 2 2 一槍在手,希望無窮,我不入地獄誰入地獄 25 3 我這種人本來就沒有明天 24 4 今天我理智線斷掉,絕對是你造成的,不要怪任何人,機會我給過了,不珍惜把握。 26 5 跑的了和尚跑不了廟 22 6 天這麼黑近距離掃射應該不會射偏 23 7 (告訴人住家附近街道照片)空氣清晰,格外安靜 21 8 跑跑跑,躲躲躲 20 9 「不滿女友不接電話!男友夥同壯漢擄人上車畫面曝光」之新聞 18 10 人生要有幾多回,才能交到真心人 19 11 唉呦十二點了欸....繼續等吧!如果還有明天,你想怎樣裝扮你的臉 17 12 不要一直看我動態啦,快點出現吧,我最親愛的,妳過得好不好。 16 13 你們姊妹的事情我不想管,不要扯到我這邊,搞得我裡外不是人,真他媽倒霉,說我挑撥你們之間。黃小姐妳不是一直在我這邊講那位女生怎樣嗎?怎麼不敢承認,把錯推給我? 15 14 在我面前三番兩次講你爸爸講你妹妹,講你家裡的事情,現在說我挑撥你們姐妹之間,真的是你們好複雜喔!好險我早日脫離苦海,不問世俗。 14 15 黃大姐,你不是一直要我幫你處理誰,怎麼當縮頭烏龜了,講話啊? 13 16 車子結清可以啊,當事人願意嗎?明天我就生錢出來,不要一直透過非當事人 12 17 欠錢還錢啦,講一堆,有錢出去玩沒錢還債,丟臉不丟臉,可憐的是誰? 11 18 黃大姐,不要當縮頭烏龜,有本事自己的事情自己面對,不要叫欠我錢的人跟我談! 10 19 現在欠錢的人不是躲,就是叫其他人出面!還恐嚇威脅,好可怕喔,我都在大湖。 9 20 縮頭烏龜我看妳甚麼時候要出現!! 8 21 黃小姐,有本事有擔當自己跟我面對,要是逃避能解決問題,那就真的難看了! 7 22 黃X卿,出來走跳還不敢自己出面處理好自己的感情事,不要再透過別人來跟我威脅了,我真的好怕喔! 6 23 黃小姐!妳叫妳頭份哥哥來跟我嗆聲啊?我好怕喔!現在欠錢的都不叫大尾! 5 24 有人要替妳出面處理債務,真好,讓我提早拿到錢! 4 25 黃X卿,乾哥哥要替妳還債,要好好謝謝人家!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