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保字第108號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瑞雯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期貨交易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瑞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所載。
二、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貞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巫 穎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