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保字第115號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賴運龍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己字第1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賴運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運龍前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後移送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顏碩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 陳韋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