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保字第126號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處分人 洪暐舜輔佐人即受處分人之父 洪錦枝(年籍詳卷)指定辯護人 本院約聘辯護人陳俞伶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聲請延長監護處分(114年度執聲字第7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洪暐舜自民國115年2月21日起延長監護處分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洪暐舜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易字第307號判決確定,現在衛生福利部八里療養院執行監護處分中,惟受處分人執行監護處分迄今,病識感仍未建立、家庭支持度差、再犯可能性之風險高,若無強制力介入(即延續維持監護處分),貿然復歸社會,仍有可能拒絕接受訪視跟治療、復歸社會銜接不順暢,仍有再犯風險,可能對社會秩序造成危害,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46條之2規定徵詢執行監護處分醫院之專業意見及參酌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監護處分評估小組之評估意見後,認有聲請許可延長監護處分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延長監護處分期間等語。
二、有刑法第19條第2項及第20條之原因,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或以適當方式,施以監護。但必要時,得於刑之執行前為之。監護期間為5年以下。執行期間,應由精神科專科醫師、心理師、社會工作師、身心障礙團體代表及專家學者等組成之監護處分評估小組,每年評估有無繼續執行之必要。檢察官於執行期間屆滿前,認為有延長之必要,得聲請法院許可延長之,第一次延長期間為3年以下,第二次以後每次延長期間為1年以下。但執行中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刑法第87條第2項至第4項、保安處分執行法第46條之2第1項、「監護處分評估小組作業辦法」第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依刑法第87條第3項前段許可延長監護,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
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檢察官依刑法第87條第3項前段聲請許可延長監護,至遲於執行期間屆滿之2個月前提出於該管法院,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1款、第481條之2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受處分人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易字第307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6月確定,嗣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將受處分人送交衛生福利部八里療養院執行監護處分,其監護期間自民國114年8月21日起至115年2月20日止,業經本院調取上開案件全案卷宗核閱無訛。
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於受處分人監護處分執行期間屆滿2個月前之114年12月16日向本院聲請許可延長監護,有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4年12月15日苗檢映戊114執聲785字第1149036642號函上之本院收文日期章可查,是聲請人本件聲請自屬合法,合先敘明。
㈡受處分人於執行監護處分期間,經精神科醫師評估結果:受
處分人家屬支持有限,於本次監護處分前,曾拒絕就醫,本次監護處分穩定治療下,無明顯幻聽、妄想等正性症狀,以負性症狀表示為主,然受處分人返家後,因同住父母年邁且主要照顧者母親病重,姊姊亦未與受處分人同住,無法有效監督受處分人維持治療,出院極可能中斷治療導致復發,故認有延長監護處分之必要,有衛生福利部八里療養院受監護處分人115年度評估表在卷可稽。又本案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監護處分評估小組評估結果:受處分人本身病識感不足,家庭支持度亦非佳,故決議聲請延長監護,亦有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4年第3次監護處分評估小組會議紀錄及簽到表附卷可憑。
㈢本院審酌上開評估表及會議紀錄,係由精神科專科醫師、社
會工作師、身心障礙團體代表等專業人士,以個案病史、案情、分類、評估及治療目標等為基礎,分由醫師護理、社會工作、心理等各部門為專業評估,並兼及精神科診斷及個案用藥情形,所為之治療成效結論,此係依客觀公正之標準而評估受處分人之監護狀態,應合於法定程式要件。另參以輔佐人即受處分人之父洪錦枝於本院訊問時稱:我太太剛過世,我也照顧不了受處分人,希望受處分人比較好了再回來等語(見本院卷第34頁),足認被告家庭支持度非佳。又受處分人既有前開監護處分治療中之情狀,且其仍存有不低之再犯風險,為協助受處分人再社會化並防衛社會安全,另參考受處分人、輔佐人及辯護人陳述之意見,依比例原則權衡後,認受處分人仍有延長監護處分之必要,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爰裁定受處分人之監護期間,自115年2月21日起延長6月,以期與受處分人所為行為之嚴重性、受處分人所表現之危險性,及對於受處分人未來行為之期待性相當。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信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惠雯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