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357號聲 請 人即 受刑人 蕭振宇
籍設苗栗縣○○市○○路000號○○○○○○○○○)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聲請核發執行指揮書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刑人蕭振宇(下稱聲請人)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判決判處罪刑在案,聲請人尚未收到執行指揮書,爰具狀提出聲請,請儘速核發執行指揮書等語。
二、執行裁判由為裁判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指揮之,刑事訴訟法第45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是以,聲請人逕向本院聲請儘速核發執行指揮書,難謂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文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彥宏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