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56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湯竣智選任辯護人 黃博瑋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聲請撤銷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下稱被告)湯竣智已無羈押之原因與必要,爰請求撤銷羈押等語。
二、經查,被告前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由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經本院裁定自民國113年11月28日起羈押3月。嗣被告該案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9月,併科罰金新臺幣6萬元確定,自114年2月10日起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法務部○○○○○○○○○○○執行,徒刑期間自114年2月10日起至114年10月5日止,有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丁字第692號檢察官執行指揮書電子檔紀錄在卷可稽。從而,被告既已入監執行,則其聲請撤銷羈押,已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朱俊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雅雁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