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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聲字第 757 號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757號聲請人 即選任辯護人 林玉芬律師

洪廷玠律師被 告 趙宇文上列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因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號案件,聲請交付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號案件卷附如附表所示錄(音)影光碟,就取得之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並禁止再為轉拷或為訴訟外之利用。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因本院預定於民國114年10月22日審理程序勘驗警詢錄音,並傳喚警詢筆錄之詢問人暨記錄人到庭作證,爰依法聲請交付本案卷附如附表所示錄(音)影光碟等語。

二、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非屬卷宗及證物之範圍,自不得依刑事訴訟法第33條規定聲請抄錄、重製、攝影或請求付與,惟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仍得循法院組織法相關規定,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此觀該條於108年6月19日修正之立法理由即明。而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明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但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得於裁判確定後2年內聲請」。

又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亦規定:「(第1項)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第2項)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第3項)第一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第4項)持有第一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三、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號案件卷附如附表所示錄(音)影光碟,已敘明主張或維護被告法律上利益之理由,而其聲請並無法令另有排除規定之情形,核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其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上開法庭錄音光碟,並依前揭規定,諭知聲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且禁止再為轉拷或為訴訟外之利用。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卉聆

法 官 陳雅菡法 官 林信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惠雯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附表:

編號 聲請交付之錄(音)影光碟 1 證人陳睿笙民國113年9月9日10時3分調查筆錄錄(音)影光碟 2 證人陳睿笙113年9月9日12時36分調查筆錄錄(音)影光碟 3 被告趙宇文113年11月12日10時27分調查筆錄錄(音)影光碟 4 被告趙宇文113年11月12日12時34分調查筆錄錄(音)影光碟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光碟
裁判日期:2025-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