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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聲字第 809 號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809號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呂文智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4年度毒偵緝字第97號),經檢察官聲請許可執行觀察勒戒(114年度聲觀字第1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111年度毒聲字第420號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之裁定許可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保安處分自應執行之日起逾3年未開始或繼續執行者,非經法院認為原宣告保安處分之原因仍繼續存在時,不得許可執行;逾7年未開始或繼續執行者,不得執行,刑法第99條定有明文。又宣告保安處分之原因是否仍繼續存在,應綜合原宣告保安處分之原因、拒不到案受保安處分執行之原因、期間之素行、檢察官認有繼續執行之必要所提之事證等加以判斷,並不以原宣告保安處分當時所存在之原因為唯一判斷之標準,屬受訴法院職權裁量之範疇,苟無違背法令,自難指為違法(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536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本案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

2日以111年度毒聲字第420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因被告未遵期到案執行,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發布通緝,嗣於114年8月23日緝獲歸案等情,有本院111年度毒聲字第420號刑事裁定、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通緝書、撤銷通緝書附卷可憑(111年度毒偵字第812號卷第51、52、85頁,114年度毒偵緝字第97號卷,下稱毒偵緝卷,第69頁)。㈡被告於114年8月23日為警緝獲後,經員警採尿送驗結果呈安

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並扣得安非他命2包(毛重計1.7公克),有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苗栗分局銅鑼分駐所扣押物品目錄表存卷可參(毒偵緝卷第40、72、73頁),足認被告於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420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至通緝到案期間,仍對毒品存有依賴,而有執行原觀察、勒戒處分以戒除毒癮之必要,檢察官據此聲請許可執行本院111年度毒聲字第420號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之裁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美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呂 彧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附件: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

裁判日期:2025-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