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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聲字第 819 號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819號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 保 人即 被 告 羅佳坪

住苗栗縣○○鎮○○里00鄰○○路○○巷00號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14年度執聲沒字第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羅佳坪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被告羅佳坪因犯詐欺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刑保字第00000000號國庫存款收款書)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定有明文。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該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同法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三、經查,被告前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指定繳交保證金額5萬元為具保後獲釋,該案業經本院113年度苗簡字第400號判決論罪科刑確定,後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767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嗣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下稱苗栗地檢署)檢察官對被告為合法傳喚、拘提及囑託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拘提,並合法函知應按時到案接受執行,如逾期逃匿,將依法聲請沒入保證金等節,有苗栗地檢署國庫存款收款書(刑保字第00000000號)、本院判決書、本院裁定書、法院前案紀錄表、被告之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苗栗地檢署執行傳票暨送達證書、苗栗地檢署通知函文暨送達證書、苗栗地檢署檢察官拘票暨報告書、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拘票暨報告書各1份及苗栗地檢署公告暨公示送達證書2份等附卷可稽,參以被告迄今尚未到案執行一節,亦有其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在卷可佐,足認被告確已逃匿無誤,揆諸上開規定,自應將被告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振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佑慈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裁判日期:2025-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