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968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陳昱仁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加重詐欺案件(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24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24號案件於民國114年4月1日審判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並禁止再行轉拷利用,且就所取得之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陳昱仁(下稱被告)不服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24號判決已提起上訴,為期明瞭本案於114年4月1日審判期日筆錄之記載與陳述內容是否相符,有須主張及維護之法律上利益,請求交付114年4月1日審判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持有第一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4項定有明文。再法院就許可交付之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為適當之加密措施,並得為禁止轉拷之限制利用措施,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6點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因加重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14年度訴字第124號案件判決現上訴中,被告於法定聲請期間內,具狀提出本件聲請,且該案並無涉及國家機密或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聲請人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亦已敘明係為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尚屬於法有據,故於聲請人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上開法庭錄音光碟,並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4項、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6點規定,命其就取得之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並禁止再行轉拷利用。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紀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陳信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