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苗秩抗字第1號抗 告 人即被移送人 張卉蓁上列抗告人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不服本院簡易庭民國113年12月27日所為113年度苗秩字第25號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本院管轄之第二審普通庭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
一、原審裁罰意旨略以:抗告人即被移送人甲○○(下稱抗告人)於民國112年4月17日起至113年7月1日,因與附表所示之舉報人有鄰里糾紛,遂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以附表行為欄所示方式,對舉報人等之社區撥放廣播、木魚聲、誦經聲,經制止而不停止,藉端滋擾住戶。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第2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裁處抗告人罰鍰新臺幣(下同)8000元。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確實有於附表編號20、21、22、23、
24、26、27、29所示時間播放廣播,但我不是每天播,播放時間不會超過兩分鐘,我也只是在自家客廳播放,屬封閉私人場所,這屬於我的言論表意自由。至於附表編號1至19、2
4、25、28所示佛經、木魚聲,不是我播放的,原裁定純屬臆測,沒有證據證明是我播放。況且,我於112年4月17日起至113年7月1日間從來沒有收過任何警察機關的噪音勸導單,也沒有警察或環保機關告知我是噪音製造者,原裁定判斷依據何在。爰請求撤銷原裁定,另為不罰之裁定等語。
三、按藉端滋擾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2千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定有明文。所謂「藉端滋擾」,即應指行為人有滋擾場所之本意,以言語、行動等方式,藉特定事端擴大發揮,踰越該事端在一般社會大眾觀念中所容許之合理範圍,而擾及場所之安寧秩序致難以維持或回復者而言。又該款所指「藉端滋擾」行為之成立與否,並不以行為人有無正當理由而有異,即不因藉端滋擾住戶之行為人與受其滋擾之住戶間有無其他糾紛存在而異其認定,祇須行為人主觀上出於滋擾住戶故意,藉特定事端擴大發揮,而為達到干擾該住戶結果之滋擾行為,即足當之。又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數行為,分別處罰,但於警察機關通知單送達或逕行通知前,違反同條款之規定者,以一行為論,並得加重其處罰;一行為而發生二以上之結果者,從一重處罰;其違反同條款之規定者,從重處罰,同法第24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㈠就附表編號1至19、24、25、28所載之播放佛經、木魚聲等行為部分:
抗告人固否認係其所為,然此部分行為業據舉報人曾○雯、楊○婷、詹○婷於警詢證述在卷,亦有其等提出之錄音或錄影檔案在卷可佐,其等證詞,應可採信。又觀本院113年度苗秩字第30號裁定,該裁定記載移送意旨為抗告人與林○德為鄰居關係,林○德於113年6月20日22時30分許,因認抗告人在自家利用監視器內建功能對外播放各種佛經太吵,而至抗告人住處拍打鐵門等情,此裁定業據本院於調查程序時提示予抗告人,則依上開移送意旨所載,亦有另案關係人林○德認係抗告人住家內播放佛經聲影響他人,而前往拍打鐵門等情,上開裁定之關係人雖非本案之舉報人,然該案關係人聽聞抗告人住處傳出佛經聲之時間亦在本件移送意旨所指涉之期間,仍可作為本案附表編號1至19、24、25、28所載之播放佛經、木魚聲等係抗告人所播放之情況證據。是以,被告前開所辯,為卸責之詞,無從採信。至抗告人究係以何種設備播放佛經、木魚聲,與前開法條之構成要件無關,不在本院認定之範圍。
㈡觀之附表編號編號20、21、22、23、24、26、29行為欄及錄
音錄影檔案顯示之廣播內容,可知抗告人與本案舉報人等有鄰里糾紛,此情亦經抗告人於抗告狀、本院調查程序時陳述在卷,本院考量抗告人與本案舉報人等為鄰居,本應循正當、理性且合理之方式,與舉報人等溝通或依法律程序尋求解決,然抗告人卻以撥放廣播、佛經、木魚聲之方式影響住宅場所之安寧,顯然對於鄰里糾紛之解決毫無助益,堪認抗告人係藉特定事端擴大發揮,主觀上有影響他人居家安寧之故意,客觀上已干擾住戶之安寧秩序,並踰越社會通念所容許之合理範圍,而達滋擾他人居家安寧秩序之程度。
㈢抗告人雖以前詞辯解稱屬於其言論自由、並無被檢舉噪音等語,然查:
1.言論自由其目的在保障言論之自由流通,使人民得以從自主、多元之言論市場獲得充分資訊,且透過言論表達自我之思想、態度、立場、反應等,從而表現自我特色並實現自我人格,促進真理之發現、知識之散播及公民社會之溝通思辯,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5號判決等意旨參照)。抗告人本案所為,並非為溝通意見而為之,而僅屬滿足自己私欲之行為,難認屬言論自由之保障範圍,且言論自由亦非毫無限制,抗告人之行為既非為溝通意見,又顯已侵害公共利益,難認有何得以免除裁罰之事由。
2.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之立法理由載明為「禁止無賴之徒藉端滋擾,以維公共安寧」,顯見本條款所稱之公共安寧,係指不受他人打擾之平靜秩序,與環境保護顯屬無涉,故抗告人所辯未曾遭檢舉噪音等語,即屬無據。
㈣綜上所述,抗告人於附表所示之時間,以附表所示之行為滋
擾住戶,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藉端滋擾住戶之行為,應可認定。
五、原審認抗告人本案藉端滋擾住戶行為,事證明確,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第2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以一行為論,並酌予加重處罰,裁處抗告人罰鍰8000元,經核認事用法並無不合,量處亦稱允適,抗告人指摘原裁定不當,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據上論斷,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8條、第92條、第24條第1項但書,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卉聆
法 官 林信宇法 官 陳雅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建宏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附表】編號 時間 行為 舉報人 舉報人提供之錄音錄影檔案 1 112年4月17日 大聲撥放佛經、木魚聲 曾○雯 【曾○雯提供之檔案112.04.17.】:曾○雯在其住家曬衣陽台面對被移送人家拍攝,可聽見清楚之木魚聲 2 112年5月1日 大聲撥放佛經、木魚聲 曾○雯 【曾○雯提供之檔案112.05.01.】:曾○雯同社區4樓住戶在其住家曬衣陽台面對被移送人家拍攝,可聽見清楚之木魚聲 3 112年5月20日 大聲撥放佛經、木魚聲 曾○雯 【曾○雯提供之檔案112.05.20.】:曾○雯在其住家主臥前陽台拍攝,可聽見清楚之木魚聲 4 112年5月26日 大聲撥放佛經、木魚聲 曾○雯 【曾○雯提供之檔案112.05.26.】:曾○雯在其住家主臥前陽台拍攝,可聽見清楚之誦經聲 5 112年5月31日 大聲撥放佛經、木魚聲 曾○雯 【曾○雯提供之檔案112.05.31.】:曾○雯在其住家曬衣陽台面對被移送人家拍攝,可聽見清楚之木魚聲 6 112年6月28日 大聲撥放佛經、木魚聲 曾○雯 【曾○雯提供之檔案112.06.28.(1)(2)】:曾○雯在其住家主臥前陽台拍攝,可聽見清楚之木魚聲 7 112年7月10日 大聲撥放佛經、木魚聲 楊○婷、曾○雯 ⒈【曾○雯提供之檔案112.07.10.(1)】:其他住戶在社區大樓1樓與被移送人住宅間拍攝,可聽見清楚之木魚聲 ⒉【曾○雯提供之檔案112.07.10.(2)】:曾○雯在其住家主臥前陽台拍攝,可聽見清楚之木魚聲 ⒊【楊○婷提供之檔案1】:楊○婷在其住家天井拍攝,可聽見清楚之木魚聲 ⒋【楊○婷提供之檔案2】:楊○婷在在社區大樓1樓與被移送人住宅間拍攝,可聽見清楚之木魚聲 8 112年7月20日 大聲撥放佛經、木魚聲 詹○婷 【詹○婷提供之檔案1】:詹○婷在社區一樓大廳內拍攝,可聽見清楚之誦經聲 9 112年8月10日 大聲撥放佛經、木魚聲 曾○雯 【曾○雯提供之檔案112.08.10.】:曾○雯同社區4樓住戶提供在其住家曬衣陽台面對被移送人家拍攝,可聽見清楚之誦經聲 10 112年10月4日 大聲撥放佛經、木魚聲 曾○雯 【曾○雯提供之檔案112.10.04.】:其他住戶在社區一樓庭院拍攝,可聽見背景很大聲之木魚聲 11 112年10月5日 大聲撥放佛經、木魚聲 楊○婷 【楊○婷提供之檔案3】:楊○婷在其住家天井拍攝,可聽見清楚之誦經聲 12 112年11月13日 大聲撥放木魚聲 楊○婷 【楊○婷提供之檔案4】:楊○婷在其住家天井拍攝,可聽見清楚之誦經聲 13 112年11月29日 大聲撥放木魚聲 楊○婷 【楊○婷提供之檔案5】:楊○婷在其住家天井拍攝,可聽見清楚之誦經聲 14 112年11月30日 大聲撥放木魚聲 楊○婷 【楊○婷提供之檔案6】:楊○婷在其住家天井拍攝,可聽見清楚之誦經聲 15 112年12月6日 大聲撥放佛經、木魚聲 楊○婷、曾○雯 ⒈【曾○雯提供之檔案113.12.06.】:曾○雯在其住家曬衣陽台面對被移送人家拍攝,可聽見清楚之誦經聲及木魚聲 ⒉【楊○婷提供之檔案7】:楊○婷在其住家天井拍攝,可聽見清楚之誦經聲 ⒊【楊○婷提供之檔案8】:楊○婷在其住家頂樓拍攝,可聽見清楚之誦經聲 16 113年3月8日 大聲撥放木魚聲 詹○婷 【詹○婷提供之檔案2】:詹○婷在其家廚房內即社區大樓二樓拍攝,可聽見背景很大聲之木魚聲 17 113年3月15日 大聲撥放佛經 楊○婷 【楊○婷提供之檔案9】:楊○婷在其住家天井拍攝,可聽見清楚之誦經聲 18 113年3月17日 大聲撥放佛經 楊○婷 【楊○婷提供之檔案10】:楊○婷在其住家主臥室拍攝,可聽見清楚之誦經聲 19 113年5月12日 大聲撥放佛經、木魚聲 曾○雯 【曾○雯提供之檔案113.05.12.】:曾○雯在其住家曬衣陽台面對被移送人家拍攝,可聽見清楚之誦經聲 20 113年5月19日 大聲廣播 楊○婷 【楊○婷提供之檔案14】:楊○婷在社區地下一樓拍攝,可聽見清楚之廣播聲循環撥放:「要臉嗎要臉嗎?楊小姐你們社區的水龍頭侵占到我的土地...」 21 113年6月17日 大聲廣播 楊○婷 【楊○婷提供之檔案15】:楊○婷在社區一樓門口外拍攝,可聽見清楚之廣播聲循環撥放:「...還要告鄰居?臉皮不要太厚了哦...」 22 113年6月19日 大聲廣播 詹○婷 ⒈【詹○婷提供之檔案3】:詹○婷在其社區庭院拍攝,可聽見有廣播聲「臉皮不要太厚了喔!車位違法何時要改?車位違法何時要改?」「看吧,水龍頭的管線明明可以改,偏偏要佔鄰居的地,還要告鄰居」 ⒉【詹○婷提供之檔案4】:詹○婷在其社區庭院拍攝,可聽見有廣播聲循環撥放「地下室還裝布簾,遮羞嗎?詹小姐你們大樓很多的車位造假,90萬的...(無法辨識)不要再騙了哦,不合法憑什麼理直氣壯?」 23 113年6月20日 大聲廣播 楊○婷 【楊○婷提供之檔案11、16】:楊○婷在其住家主前陽台拍攝,可聽見清楚之廣播撥放:「公寓大樓還有臉打掃嗎?車位造假還要求10萬,還有臉告鄰居滋擾?水龍頭侵佔鄰居的地,不移走還告鄰居強制,親姊夫還會幫忙罵人,請問一下住戶的臉皮到底是什麼做的?」 24 113年6月21日 大聲廣播及撥放佛經、木魚聲 楊○婷、曾○雯 【曾○雯提供之檔案113.06.21.(1)】:曾○雯在社區地下一樓拍攝,可聽見清楚之廣播聲循環撥放:「詹小姐半夜烘衣服,我也可以學曹操先生狂敲門耍流氓嗎?地下室車位造假,我也可以學曹操先生狂敲門耍流氓嗎?」「請公寓大廈還給鄰居安靜的環境,地下室的違章車位處理一下嘛,時價登陸跟使用執照可以不...,不要敢做不敢當」 【曾○雯提供之檔案113.06.21.(2)】:曾○雯在其住家曬衣陽台面對被移送人家拍攝,可聽見清楚之木魚聲 【楊○婷提供之檔案17】:楊○婷在其社區地下一樓拍攝,可聽見清楚之廣播聲循環撥放:「...衣服,我也可以學曹操先生狂敲門耍流氓嗎?地下室車位造假,我也可以學曹操先生狂敲門耍流氓嗎?」「請公寓大廈還給鄰居安靜的環境,地下室的違章車位處理一下嘛,時價登陸跟使用執照可以不...,不要敢做不敢當」 25 113年6月23日 大聲撥放佛經、木魚聲 曾○雯 【曾○雯提供之檔案113.06.23.】:曾○雯在其住家曬衣陽台面對被移送人家拍攝,可聽見清楚誦經聲 26 113年6月24日 大聲廣播 詹○婷 【詹○婷提供之檔案5】:鄰居以手機於社區地下室錄影,可聽見廣播聲「詹小姐半夜烘衣服,我也可以學曹操先生狂敲門耍流氓嗎?地下室車位造假,我也可以學曹操先生狂敲門耍流氓嗎?」 27 113年6月26日 見舉報人在社區庭院即大聲廣播 詹○婷、楊○婷 【詹○婷提供之檔案6】:社區監視器,由社區4樓向下對社區中庭拍攝,可見有一成人及兒童影子出現,隨即開始有廣播聲音(內容無法辨識) 【楊○婷提供之檔案12】:楊○婷在其住家天井拍攝,可聽見清楚之誦經聲 28 113年6月26日 大聲撥放佛經 楊○婷 【楊○婷提供之檔案12】:楊○婷在其住家天井拍攝,可聽見清楚之誦經聲 29 113年7月1日 見舉報人在社區庭院即大聲廣播 詹○婷 廣播內容:「臉皮不要太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