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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苗簡字第 1434 號刑事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苗簡字第1434號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劉家興上列被告因加重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6108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114年度易字第790號),本院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A02犯侵入住宅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1至2行「基於侵入住宅、竊盜之犯意」更正為「基於侵入住宅竊盜之犯意」;證據部分增列「被告A02於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宅竊盜罪

。又被告無故侵入住宅之行為,已結合於其所犯侵入住宅竊盜罪之罪質中,無庸另論以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住宅罪,公訴意旨容有誤會。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有竊盜前科,不思以

正途獲取所需,再度侵入住宅竊取財物,未能尊重他人之居住安寧及財產權,法紀觀念實屬薄弱,殊為不該,本非不得予以嚴懲;惟念被告犯罪行為危險性較低,犯後坦承犯行不諱,態度尚可,兼衡被告所竊財物之價值、犯罪所生之損害、犯罪目的、動機、手段,暨其於本院審理時自述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入監前從事木工、月收入新臺幣(下同)10,000元至15,000元、無未成年子女、無須扶養雙親等家庭經濟生活狀況(見本院易卷第54頁)暨如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之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又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犯罪所得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所竊得之3,000元,為其犯罪所得,未據扣案,亦未實際發還被害人,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馮美珊提起公訴,檢察官蕭慶賢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傅可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陳彥宏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1條犯前條第1項、第2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

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6108號被 告 A02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2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入住宅、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4年5月9日中午12時30分許,無故侵入A01位於苗栗縣○○鄉○○村○○○00號之1住處,竊得其母房間內梳妝台上之現金即新臺幣(下同)3000元。嗣為A01發現遭竊後報警,調閱監視器後循線查獲。

二、案經A01訴由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A02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自白 本件犯罪事實。 2 證人即告訴人A01於警詢時之證述 其住處遭人闖入,其母親房間內失竊現金3000元之事實。 3 現場照片、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清單、監視器翻拍照片 佐證本件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宅竊盜、同法第306條第1項侵入住宅罪嫌。被告一行為觸犯數罪,為想像競合犯,請從一重之侵入住宅竊盜罪處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檢 察 官 馮美珊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書 記 官 賴家蓮

裁判案由:加重竊盜等
裁判日期:2025-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