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苗簡字第1079號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李苡暄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62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A01犯加重誹謗罪,處拘役參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所示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㈠按倘依個案之表意脈絡,表意人故意發表公然貶損他人名譽
之言論,已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而經權衡該言論對他人名譽權之影響,及該言論依其表意脈絡是否有益於公共事務之思辯,或屬文學、藝術之表現形式,或具學術、專業領域等正面價值,於個案足認他人之名譽權應優先於表意人之言論自由而受保障者,於此範圍內,刑法第309條與憲法第11條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尚屬無違(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以附件附表所示相關字眼持續謾罵告訴人,均屬表達對他人品格極度之貶抑、否定,且無益於公共事務之思辯,亦難認屬文學、藝術之表現形式,或具學術、專業領域等正面價值,並已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從而告訴人之名譽權應優先被告之言論自由而受保障,並無基本權衝突時應退讓之必要。故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同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被告於前開時地,陸續透過IG張貼發表如附件附表所示內容,其主觀上均係基於單一公然侮辱、加重誹謗決意,於密接時地實行,侵害同一,各行為獨立性較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地差距上皆難以強行分開,於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應分別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而各論以接續之公然侮辱、加重誹謗罪。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兩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加重誹謗罪處斷。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智識成熟之成年人,
僅因不滿告訴人之交友情形,未能理性處理情緒,竟恣意張貼發表本案內容,而足以貶損告訴人之名譽、人格尊嚴及社會評價,欠缺對他人名譽之尊重,未能顧及告訴人內心感受,所為實有可議;衡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情節,及其犯行造成告訴人名譽受損之程度,犯後坦認犯行,迄今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之態度;兼衡被告素行(參法院前案紀錄表)、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告訴人之意見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為警惕,並符罪刑相當原則。本判決所宣告之拘役,除易科罰金外,亦得依刑法第41條第2項之規定易服社會勞動,惟均應於判決確定後向指揮執行之檢察官提出聲請,然是否准許,由其依職權裁量,併此提醒。
三、沒收:被告於本案犯行所用之智慧型手機,並未扣案,且非屬違禁物,本院考量上開智慧型手機性質上僅屬一般人日常生活用以通訊、上網、聯絡、工作使用之物,沒收並不當然可達到預防並遏止犯罪之目的,將之沒收實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且檢察官亦未聲請沒收,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
五、本案經檢察官吳宛真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魏宏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吳秉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6274號被 告 A01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1與徐瑾前為朋友,渠等與吳聲強間因感情問題發生爭執,詎A01竟意圖散布於眾,基於公然侮辱、散布文字圖畫誹謗之犯意,自民國113年7月底某日起,在其位於苗栗縣○○鄉○○村○○路0巷00○0號住處,利用智慧型手機連結網際網路,並於附表所示時點,以附表所示方式,陸續張貼發表侮辱性及僅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如附表所示網路言論,貶損徐瑾之人格尊嚴、名譽與社會評價。嗣經徐瑾瀏覽如附表所示網路言論後,始悉上情。
二、案經徐瑾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A01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且經告訴人徐瑾於偵查中指訴纂詳,並有社群軟體「Instagram」(下稱IG)貼文截圖畫面數張等在卷可稽,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及同法第310條第2項散布文字、圖畫誹謗等罪嫌。被告於前開時地,陸續透過IG張貼發表如附表所示網路言論之行為,其主觀上均係基於單一決意,於密接時地實行,侵害同一,各行為獨立性較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地差距上皆難以強行分開,於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請論以接續犯。又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2罪,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散布文字、圖畫誹謗罪處斷。
三、至告訴意旨認部分附表所示言論,以及被告透過IG另張貼發表「貨款要還了沒啦耖」、「還是你們幫我去密她 叫他把偷我的貨那個錢還我嗎」及「直接幫我密她幫我討貨錢」等言論,係涉犯恐嚇危害安全、恐嚇取財等罪嫌部分,此為被告於偵查中所堅決否認,辯稱:當時我因為看到告訴人跟吳聲強的對話提及貨物有收單、出單以及告訴人請吳聲強帶她去面交,我才去問吳聲強為什麼有貨物可以賣,吳聲強就跟我承認說貨物是他自己拿去給告訴人販賣,後來是一位IG暱稱「lai0311_」的網友幫我跟告訴人討回新臺幣1萬1,600元的貨款,但我不知道他的真實姓名,當時他看到我標記告訴人並要求還錢,他點入後發現他朋友也有追蹤告訴人,所以他就自己跑去跟告訴人要求還錢,我沒有要求他幫我討錢等語。經查,本案經細繹上開言論及部分附表所示言論,均未具體表示或闡明究係將以何種暴力或脅迫之方式對待告訴人,而使其遭受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等不利結果,客觀上自難認本案言論即屬惡害通知,即便告訴人因而轉匯款項予被告,仍與恐嚇危害安全、恐嚇取財等罪之構成要件有間,卷內亦查無係被告指示上開網友向告訴人討取款項之具體事證可供佐認,尚難逕以該等罪責論處。然此部分倘成立犯罪,與前揭犯罪事實所示部分係屬同一基礎事實,應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檢 察 官 吳宛真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書 記 官 洪邵歆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萬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附表編號 言論發表時點 言論發表內容 1 113年7月底某日起 在IG將個人暱稱變更為「徐瑾是小三」,並在其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個人頁面或將其與他人間之聊天紀錄截圖後,陸續公開張貼發表: 「幹你娘臭不要臉的垃圾死破麻」 「你的暱稱我一直都沒改回來 阿就破阿」 「當小三還一副沒事也要跟我好跟我一起出門!」 「你很破爛 你搶姐妹男友 你超破!」 「帶著自己很破很噁心是個賤人的意念繼續活著吧」 「你他媽該慶幸我當初沒有自殺」 「只會躲我 敢做不敢當的破擊敗」 「明明是個人 偏把自己活成畜生」 「好好笑怎麼會有當人家小三的轉發這種貼文說自己是屎」 「破到閻羅王都不敢收 所以還沒去報到」 「就是之前那段感情的小三」 「不認識的小三我還不會這樣 知三當三算什麼狗東西」 「誰願意交往七八年的感情被小三搞破壞」 「他後來跟我說女生真的很破很噁心」 「毛機巴」 「好扯喔 當人家三一次不夠 還要當第二次哦」 「你真的很可憐欸...又去亂密人家 想跟人家怎麼樣 然後還被正宮發限動 徐璟啊 你到底多缺?」 「就是你認識的那個徐璟 噁心吧」 「那種人有沒有可能狗都不幹」 「狗不會幹 但賤狗會我看到真的笑出來」 「我就問徐瑾本人有沒有要出來面對」 「把自己當人家小三的對象次在脖子上抬頭挺胸跟人家看好像很光榮ㄟ?當人家小三很屌一樣欸」 「她當初跟我當時的男友搞在一起之後還幹了什麼要不要」 「說好的爆料來晚ㄌ 你們知道徐瑾之前噁心到什麼程度嗎!」 「你們真的很可怕很噁心」 「也收到很多罵破麻的訊息」 「那種破麻到現在閻羅王都不想收」 「當初徐瑾不是身上沒錢處處我幫她嗎 爸爸走了 媽媽在關 家裡沒人 還欠卡債」 「去給狗幹吧」 「徐瑾又不給我標記了 咦 那傻逼人呢?」 「小三說她坐在後座很委屈」 「塞拎娘 那你們是殺小?」 「善良的那隻手手有沒有摸別人男友的手手跟鳥鳥?」 「你真的是一個笑話」 「三年前a徐瑾」 「乾當人家小三真的很委屈欸」 「媽的真的兩個智障」 「有夠可憐的」、「白癡」 「主要是針對女的比較多是因為他真的賤」 「真的有夠機掰」 「徐瑾你的熱度還沒過呢 我這邊罵你的訊息排山倒海」 「反正就是裝可憐 也沒坦承跟朋友說自己是小三 直到現在那位朋友看到我發 才知道徐瑾當初都在說謊」 「你真的很討拍 真的很婊」 「徐瑾你真的有夠不要臉」 「你真的很可悲」等言論,並上傳含有告訴人個人IG及社群軟體「Facebook」帳號資訊、截圖照片及其個人頭貼照片。 2 113年7月28日某時起 在其個人IG頁面,陸續公開張貼發表言論向告訴人恫稱: 「過得很爛到話也要加油喔 以後會更爛」 「所以現在所報的仇都是你當初自己咎由自取的!」 「公開你也沒錯!耖」 「畢竟你這種人也不要死得太輕鬆」 「放心啦 這次沒有要請你吃巴掌跟安全帽了ㄏㄏ」 「閻羅王的小本本都有記載你幹的事情」 「你!死!後!也!會!下!地!獄!」 「那我跟你沒完」、「我本來就是瘋子」 「你在不理我 我要轉戰臉書了喔」 「我要讓她身敗名裂!」 「拎北是什麼瘋子 君子報仇 十年不晚」 「被我公開不敢露臉把粉絲刪光照片刪光 抱歉我有人家在你關版前的截圖 不敢讓大家知道你長怎樣 你不敢露的臉 我幫你露 我竟然又可以標記你ㄌ耶 所以到底要不要理我了?」 「我現在只想報仇」 「她叫我繼續罵 罵到她憂鬱症」 「然後大家一直在罵你 阿你人都沒出現 在排隊投胎喔?」 「還是你們也要去轟炸她訊息」 「那種破麻到現在閻羅王都不想收」 「不要臉天下無敵 想到這件事我還是恨生氣 我冷血?冷血?冷血? 真的可憐之人必有可恨之處 去給狗幹吧」 「發出來剛好」 「如果沒有的話請他去刺 建議刺臉上」 「我還有很多可以發喔」 「所以躲完了嗎?」 「三年前沒有公佈你 你一句道歉都沒」 「三年後公佈你 你還是一句道歉都沒」 「要出來面對你幹的骯髒事了沒」 「徐瑾你的熱度還沒過呢 我這邊罵你的訊息排山倒海」 「就算你以後改帳號 那張臉也是長一樣 一輩子都別想抬頭做人」 「如果哪天他車壞掉你去拖車剛好發現車主是徐瑾你會怎樣」 「你徐瑾也不掉下地獄」 「不要告到後面換我參加他告別式欸」 「好笑還真的有匯款喔 那表示真的有拿阿」 等語,並上傳含有告訴人個人IG及Facebook帳號資訊、截圖照片及其個人頭貼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