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苗簡字第1107號114年度苗簡字第1108號114年度苗簡字第1109號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映潔選任辯護人 葉芷彤律師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706號、第1051號、第1458號、第1681號),及追加起訴(114年度偵字第2333號、第2937號、第3666號、第3668號),後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114年度易字第221號、第256號、第259號),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A08犯如附表「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於114年度偵字第2333號、第2937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欄㈠第3行至第4行「『潄口水』2瓶、『牙齦膏』1瓶(價值合計新臺幣【下同】1574元)」之記載更正為「Oral 7口立淨酵素護理漱口水500ml 1瓶、GUM牙周護理潔齒液960ml 1瓶、齒博士牙齦膏1條」;犯罪事實欄㈡第3行至第4行「『口立淨酵素清新口腔噴劑』3瓶(分別為50ML款及40ML款,價值合計1528元)」之記載更正為「Oral 7口立淨酵素清新口腔噴霧50ml 2瓶、Oral 7口立淨酵素護理口腔凝膠40ml 1條」;114年度偵字第3666號、第366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6「U型緩將馬桶蓋」之紀載更正為「U型緩降馬桶蓋」;附表編號51「童話深林雙口陶磁晚」之記載更正為「童話深林雙口陶磁碗」;證據部分補充記載「佑全竹南維新藥局出貨單、佑全竹南維新藥局銷貨單、佑全竹南信義藥局銷貨單、為恭醫療財團法人為恭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身心障礙證明;苗栗縣頭份市低收入戶證明、本院114年度苗司附民移調字第41號、114年度司刑移調字第220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法院前案紀錄表」外,其餘均引用起訴書(附件一)、114年度偵字第2333號、第2937號追加起訴書(附件二)、114年度第3666號、第3668號追加起訴書(附件三)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途賺取金錢,而任意竊取他人財物,所為仍非是,復衡諸其素行,兼衡其犯本案竊盜犯行之手段,竊得物品之價值,對被害人之財產、生活及社會治安所生危害,暨其犯後坦承犯行並與部分被害人和解、賠償被害人、其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生活狀況、身體健康狀況(詳卷附診斷證明書、身心障礙證明)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再審酌被告本案犯罪類型、手法、時間分布等因素,依各該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效果等,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期相當。
三、沒收:㈠沒收新制係參考外國立法例,為契合沒收之法律本質,認沒
收為刑法所定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之法律效果,具有獨立性,而非刑罰(從刑),已明定沒收為獨立之法律效果,在修正刑法第五章之一以專章規範,故判決主文內諭知沒收,已毋庸於各罪項下分別宣告沒收,亦可另立一項合併為相關沒收宣告之諭知(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86號、108 年度台上字第1611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金上訴字第9號判決意旨參照),故本院就本案應沒收之犯罪所得,爰於諭知被告應執行之刑後,併為相關沒收之宣告,先予說明。㈡被告所竊得如附表編號2、3、7、8所示之物,均屬被告之犯
罪所得,既未扣案,亦未返還被害人,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並依同條第3 項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惟被告業於本院中以新臺幣2萬元與附表編號3被害人即康德文化事業有限公司達成調解,有本院調解筆錄在卷可稽,因迄本院判決前被告尚未完全履行調解賠償,其犯罪所得尚未實際合法發還該被害人,嗣後於判決確定後由檢察官對被告指揮執行時,該被害人倘若就此已有全部或一部實際受償之情形,依前揭判決意旨及說明,自得計算、扣除,並不影響被告之權益,附此指明。
㈢另被告竊得如附表編號1、4、5、6所示之犯罪所得,已實際
發還被害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佑全竹南維新藥局出貨單、佑全竹南維新藥局銷貨單、佑全竹南信義藥局銷貨單等在卷可稽,依刑法第38之1條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六、本案經檢察官楊岳都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檢察官張智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許雪蘭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編號 犯罪事實 犯罪所得(新臺幣) 宣告刑及沒收 1 附件一犯罪事實欄一㈠ 唐鑫75%附噴頭酒精500ml/瓶1瓶、LAITEST萊潔抗菌洗手乳500ml/瓶1瓶、蘇菲超熟睡抑菌褲型衛生棉M2片/包2包、愛康透芯涼褲型棉M2片/包2包、愛康透芯涼感棉夜用型28CM 7片/包1包 A08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附件一犯罪事實欄一㈡ W PUFFTECH PK外套2件、W磨毛半開襟上衣1件、WAIRISM 特級彈性短版T(長袖)1件、WAIRISM特級彈性短版T(短袖)1件、WDRY PK2件、W彈性柔滑棉T 2件、W彈性柔滑棉寬版T 2件、W磨毛窄版裙1件、WUSLEGGINS 2件、WDRY寬褲2件、WAIRISMJOGGER 2件、W編織V領針織衫1件、W柔軟舒膚針織衫1件、W3D織法針織衫1件、Whtexw上衣3件、Wht u領上衣2件、mPCJ休閒寬褲1件、M半開襟休閒上衣1件 A08犯竊盜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本附表編號2犯罪所得欄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附件一犯罪事實欄一㈢ 讀卡機1檯、耳機1組 A08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讀卡機壹檯、耳機壹組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附件一犯罪事實欄一㈣ 199組合盆2盆、單株精品組(蝴蝶蘭混款)3組、女居家絨毛洋裝C6101杏1件、春漾甜美內衣1件、水漾甜美內衣2件、果漾甜美內衣3件、花漾甜美內衣1件、花漾時尚內衣1件、LED遙控調光調色吸頂燈1檯、Panasonic數位無線電話1部、高彈性內刷毛褲襪1件、刷毛加大褲襪1件、無痕裸肌全透絲襪2件、女足弓X型機能襪黑色4雙、森永嗨啾水果軟糖袋1包、森永嗨啾軟糖家庭包1包、義美噗啾益生菌果凍1包、日本桐灰小白兔貼式暖暖包5包、施達B-1必望活力素1瓶、施達必旺成長肥1瓶、施達開花肥300cc 1瓶、義大利金沙30粒分享盒1盒、女絨面寬褲C3215灰色1件、女絨面寬褲C3214黑色1件、女絨面寬褲C3214杏色1件、龍勝利運動鞋2雙、金碧輝煌盆栽1盆 A08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 附件二犯罪事實欄一㈠ 「Oral 7口立淨酵素護理漱口水500ml 1瓶、GUM牙周護理潔齒液960ml 1瓶、齒博士牙齦膏1條」 A08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 附件二犯罪事實欄一㈡ 「Oral 7口立淨酵素清新口腔噴霧50ml 2瓶、Oral 7口立淨酵素護理口腔凝膠40ml 1條」 A08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 附件三犯罪事實欄一㈠ 如附件三附表所示 A08犯竊盜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如附件三附表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 附件三犯罪事實欄一㈡ 錶帶1個、手機殼2個(合計2,770元) A08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錶帶壹個、手機殼貳個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附件一: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706號
被 告 A08
選任辯護人 張珮瑩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已解除委 任)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8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為後列犯行:㈠A08於民國113年11月1日9時31分起至10時3分間,在苗栗縣○○
市○○路00號(A0000000002),將附表編號1所示,由店長張釆蓁所管理之店內商品,夾帶入隨身包包內,未結帳即行離去,而竊取得手。
㈡A08於113年11月7日20時11分許至21時11分間,在苗栗縣○○市
○○街0號2樓(台灣優衣庫有限公司所屬UNIQLO頭份尚順店),將附表編號2所示,由該店主管A04所管理之衣服之吊牌剪下後,夾帶入隨身包包內,未結帳即行離去,而竊取得手。
㈢A08於113年11月7日21時27分至21時37分許間,在苗栗縣○○鎮
○○路000號(康德文化事業有限公司所屬金玉堂文具店竹南店),將附表編號3所示,由店員A05管理之店內商品外包膜拆下後,夾帶入隨身包內,未結帳即行離去,而竊取得手。
㈣A08於114年1月10日18時29分至18時58分間,在苗栗縣頭 份
市○○路000號(A00006),將附表編號4所示之商品,放置在手推車內,未結帳即推著手推車離開賣場而竊取得手,嗣賣場安管人員A07趕往停車場攔下A08,而悉上情(商品均已發還)。
二、案經張釆蓁、台灣優衣庫有限公司委由A04、康德文化事業有限公司委由A05、A07分別訴由苗栗縣警察局頭份、竹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A08之供述 被告坦認有上述客觀事實(惟否認有何不法犯意,辯稱:伊只是忘了結帳等語。) 2 證人即告訴人張釆蓁、告訴代理人A04、A05、告訴人A07之證述 上開4間商品有附表所示物品遭竊及發現經過。 3 監視錄影翻拍照片、被竊物品清單 佐證犯罪事實一㈠所載被告犯行 4 監視錄影翻拍照片、盤損清單、車籍資料(被告所使用) 佐證犯罪事實一㈡所載被告犯行 5 監視錄影翻拍照片、車籍資料(被告所使用) 佐證犯罪事實一㈢所載被告犯行 6 監視錄影翻拍照片、遭竊物品照片、贓物認領保管單 佐證犯罪事實一㈣所載被告犯行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上開各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為數罪,請分論併罰。被告上開竊得物品(不含已發還部分),為其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依同條第3項之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8 日
檢 察 官 楊岳都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洪邵歆附表編號 時間 地點 竊得物品 備註 1 113年11月1日9時31分許起至10時3分許 苗栗縣○○市○○路00號(A0000000002) 唐鑫75%附噴頭酒精500ml/瓶1瓶、LAITEST萊潔抗菌洗手乳500ml/瓶1瓶、蘇菲超熟睡抑菌褲型衛生棉M2片/包2包、愛康透芯涼褲型棉M2片/包2包、愛康透芯涼感棉夜用型28CM 7片/包1包 1.有監視錄影器 2.告訴人A03 3.114年度偵字第1051號 4.刑事案件報告意旨書時間誤載為113年11月1日10時29分、10時59分、11時1分 2 113年11月7日20時11分許起至21時11分許止 苗栗縣○○市○○街0號2樓(UNIQLO頭份尚順店) W PUFFTECH PK外套2件、W磨毛半開襟上衣1件、WAIRISM 特級彈性短版T(長袖)1件、WAIRISM特級彈性短版T(短袖)1件、WDRY PK2件、W彈性柔滑棉T 2件、W彈性柔滑棉寬版T 2件、W磨毛窄版裙1件、WUSLEGGINS 2件、WDRY寬褲2件、WAIRISMJOGGER 2件、W編織V領針織衫1件、W柔軟舒膚針織衫1件、W3D織法針織衫1件、Whtexw上衣3件、Wht u領上衣2件、mPCJ休閒寬褲1件、M半開襟休閒上衣1件 1.有監視錄影器 2.告訴代理人A04 3.114年度偵字第1681號 3 113年11月7日21時27分許至21時37分許止 苗栗縣○○鎮○○路000號 (金玉堂竹南店) 讀卡機1檯、耳機1組 1.有監視錄影器 2.告訴代理人A05 3.114年度偵字第1458號 4 114年1月10日18時29分許起至18時58分許止 苗栗縣○○市○○路000號(大潤發 頭份店) 199組合盆2盆、單株精品組(蝴蝶蘭混款)3組、女居家絨毛洋裝C6101杏1件、春漾甜美內衣1件、水漾甜美內衣2件、果漾甜美內衣3件、花漾甜美內衣1件、花漾時尚內衣1件、LED遙控調光調色吸頂燈1檯、Panasonic數位無線電話1部、高彈性內刷毛褲襪1件、刷毛加大褲襪1件、無痕裸肌全透絲襪2件、女足弓X型機能襪黑色4雙、森永嗨啾水果軟糖袋1包、森永嗨啾軟糖家庭包1包、義美噗啾益生菌果凍1包、日本桐灰小白兔貼式暖暖包5包、施達B-1必望活力素1瓶、施達必旺成長肥1瓶、施達開花肥300cc 1瓶、義大利金沙30粒分享盒1盒、女絨面寬褲C3215灰色1件、女絨面寬褲C3214黑色1件、女絨面寬褲C3214杏色1件、龍勝利運動鞋2雙、金碧輝煌盆栽1盆 1.有監視錄影器 2.告訴人A07 3.114年度偵字第706號
附件二: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追加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2333號
第2937號被 告 A08 女 3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市○○里0鄰○○路00 巷0號三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與前經本署檢察官起訴(114年度偵字第706號、第1051號、第1458號、第1681號),現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14年度易字第221號(申股)審理中之案件,屬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關係,應予追加起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敘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8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為後列犯行:㈠A08於民國113年11月2日19時31分起至19時54分間,在苗栗縣
○○鎮○○路00○00號(佑全保健藥妝竹南延平店)內,將該店助理羅尹辰所管理之店內商品「潄口水」2瓶、「牙齦膏」1瓶(價值合計新臺幣【下同】1574元),夾帶入隨身購物袋內,未結帳即行離去,而竊取得手。
㈡A08於113年11月2日20時30分許,在苗栗縣○○鎮○○路000號一
樓(佑全保健藥妝竹南維新店)內,將該店助理羅濟霖所管理之店內商品「口立淨酵素清新口腔噴劑」3瓶(分別為50ML款及40ML款,價值合計1528元),夾帶入購物袋內,未結帳即行離去,而竊取得手。
二、案經羅尹辰、羅濟霖訴由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㈠被告A08於警詢之供述(坦認上開客觀事實,惟辯稱:伊只是忘了付帳等語)。
㈡證人即告訴人羅尹辰、羅濟霖之證述。
㈢監視錄影翻拍照片共2份。
二、核被告A08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2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為數罪,請分論併罰。被告上開竊得物品,為其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依同條第3項之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追加起訴原因:被告A08前因竊盜案件,經本署以114年度偵字第706號、第1051號、第1458號、第1681號提起公訴,現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審理中(申股,114年度易字第221號),有起訴書、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本案被告所涉竊盜犯行,與前案其所涉竊盜案件,有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款之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關係,為謀訴訟經濟,故認宜追加起訴。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追加起訴。此 致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檢 察 官 楊岳都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書 記 官 洪邵歆附件三: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追加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3666號
第3668號被 告 A08 女 3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市○○路00巷0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與貴院(申股)審理之114年度易字第221號案件,有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關係,應予追加起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敘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8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為下列犯行:㈠於如附表所示民國114年1月7日20時28分許起至同日20時54分
許止、翌(8)日19時21分許起至同日20時46分許及次(9)日14時57分許起至同日16時30分止,接續在A07負責安全管理之A00006(址設苗栗縣○○市○○路000號)內,徒手竊取賣場內貨架上如附表所示商品,並將竊所得物品置於購物推車中(合計新臺幣【下同】10萬2,459元)未經結帳,即自賣場1樓出口離去,得手後騎乘車號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或搭乘不知情之白牌計程車離去。嗣於同年1月10日為店員發現而報警處理,經警循線查獲。
㈡復於114年1月30日21時30分許,在唯酷3C配件行仁愛店(址
設苗栗縣○○市○○路000號),徒手竊取店內錶帶1個、手機殼2個(合計2,770元)並置於外套內袋內,未經結帳即行離去,得手後逕行騎乘前揭機車離去。嗣為店員葉彥妤發現而報警處理,經警循線查知上情。
二、案經A07、葉彥妤訴由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㈠被告A08於警詢之供述(坦認上開客觀事實,惟辯稱:伊只是忘了付帳等語)。
㈡告訴人A07、葉彥妤於警詢時之指訴。
㈢告訴人A07所提供之商品遭竊明細表3份;A00006機車停車場及賣場監視器畫面截圖。
㈣告訴人葉彥妤所提供之唯酷3C配件行仁愛店店內監視器畫面截圖;附近路口監視器畫面截圖。
㈤車號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二、核被告A08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上開2次之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又被告上開竊得物品,為其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依同條第3項之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追加起訴原因:被告A08前因竊盜案件,經本署以114年度偵字第706號、第1051號、第1458號、第1681號提起公訴,現由貴院(申股)以114年度易字第221號(下稱前案)審理中,有前案起訴書、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本案被告所涉竊盜犯行,與前案所涉竊盜案件,有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款之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關係,為謀訴訟經濟,認宜追加起訴。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追加起訴。此 致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檢 察 官 楊岳都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洪邵歆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時間起迄 品名 數量 單位 單價 金額 1 114年1月7日20時28分許起至同日20時54分許止 大容量不銹鋼沐浴管 1 包 269 269 2 永備炭鋅電池 3 個 159 477 3 CRV通用瓦斯罐 2 組 125 250 4 ORA2超薄牙刷 1 組 178 178 5 獅王固齒漱口水 1 瓶 139 139 6 李施德林兒童漱口水 1 瓶 169 169 7 百利海綿菜瓜布 1 包 106 106 8 百利超吸水抹布 1 包 75 75 9 百利鋼絲球 1 包 69 69 10 百利菜瓜布補充包 1 包 85 85 11 澳洲牛嫩肩里肌肉片 2 盒 582 1,164 12 飯岡屋-調製南美貝 1 包 1,599 1,599 13 烏魚子體貼包 1 盒 599 599 14 澎湖大明蝦 1 盒 758 758 15 阿根廷天使紅蝦 1 盒 1,080 1,080 16 鮑魚清肉 1 包 1,390 1,390 17 五福菇 1 盒 119 119 18 有機A菜 2 包 45 90 19 有機小介菜 1 包 48 48 20 冬瓜切塊 1 包 69 69 21 澳洲空運櫻桃禮盒 1 盒 3,299 3,299 22 佳能PE保鮮膜 1 條 139 139 23 美樂蒂旋轉糖果盤 1 盒 399 399 24 114年1月8日19時21分許起至同日20時46分許止 男防潑彈性褲 2 件 790 1,580 25 保暖刷毛上衣 1 件 399 399 26 休閒連帽上衣 1 件 449 449 27 NK男長上衣 1 件 1,590 1,590 28 NK男長上衣 1 件 1,290 1,290 29 女厚重磅T恤 1 件 299 299 30 女居家絨毛裝 1 件 399 399 31 石墨烯循環蓄熱衣 5 件 399 1,995 32 舒心絨保暖上衣 2 件 349 698 33 青少年長袖T恤 1 件 539 539 34 厚刷毛T恤 1 件 399 399 35 急暖輕著女圓領衫 2 件 399 798 36 繽紛內褲-混色 2 件 299 598 37 深V時尚內衣 1 件 890 890 38 春漾甜美內衣 1 件 390 390 39 平口內褲 2 件 199 398 40 象印微電腦電子鍋 1 台 7,490 7,490 41 天鵝絨仿麻抱枕 2 個 119 238 42 白金Y型刮刨 1 支 113 113 43 高溫耐熱手套 1 雙 99 99 44 旋轉玻璃調味罐 1 瓶 75 75 45 噴燈瓦斯罐 2 罐 49 98 46 U型緩將馬桶蓋 1 組 999 999 47 極清柔精緻洗臉巾 2 盒 79 158 48 緊緻彈潤雙管精華 1 瓶 399 399 49 澡享沐浴乳 1 瓶 179 179 50 淨肌冰河泥洗面乳 1 支 118 118 51 童話深林雙口陶磁晚 1 盒 1,406 1,406 52 多喝水 1 箱 92 92 53 鹼性離子水 1 箱 432 432 54 原萃綠茶 2 組 69 138 55 舒跑S運動飲料 1 組 79 79 56 波蜜果菜汁 1 組 85 85 57 美粒果柳橙汁 1 組 78 78 58 戶外運動拖鞋 1 雙 299 299 59 大同不銹鋼電鍋 1 台 3,980 3,980 60 國際牌蒸氣烘烤爐 1 台 10,600 10,600 61 多功能三明治機 1 台 1,090 1,090 62 國際牌專用除濕機 1 台 9,319 9,319 63 114年1月9日14時57分許起至同日16時30分許止 Panasonic手持掛燙機 1 支 1,090 1,090 64 尚朋堂微電腦雙人電毯 1 件 1,690 1,690 65 聲寶充電式除毛機 1 台 449 449 66 萬用隔板 1 組 99 99 67 KEYWAY深型總理萬用籃 2 件 169 338 68 聲寶電熱水瓶 1 台 1,588 1,588 69 愛思E1小收納櫃 1 箱 699 699 70 象印真空保溫杯 1 支 788 788 71 看得見組裝式磁吸側開鞋盒 6 入 498 2,988 72 RICHOME衣儷松木防爆立鏡 1 座 999 999 73 Frama森田Very超值多格桌上架 1 箱 639 639 74 踩實感2居家拖鞋 4 雙 298 1,192 75 KEYWAYF-627美好衣架(10入) 4 組 129 516 76 LOTTO運動鞋 2 雙 1,290 2,580 77 ADIDAS女運動鞋 1 雙 1,790 1,790 78 NEWBALANCE女運動鞋 1 雙 2,390 2,390 79 ADIDAS男運動鞋 1 雙 1,790 1,790 80 威尼斯系列不沾深煎鍋28CM 1 支 3,780 3,780 81 威尼斯系列不沾深煎鍋32CM 1 支 4,580 4,580 82 膳魔師不沾附蓋雙耳湯鍋24CM燕麥杏 1 支 3,600 3,600 83 膳魔師不沾附蓋雙耳湯鍋18CM燕麥杏 1 支 2,300 2,300 84 奧若拉萊賽爾四季被-雙人 1 床 999 999 85 亞培心美力兒童奶粉 1 罐 1,099 1,099 86 菲力家族紙軸安全棉棒 1 組 70 70 87 漁人通樂順浣腸液 1 盒 100 100 88 南僑水晶洗衣用肥皂液體-馨香 2 瓶 229 458 89 南僑水晶洗衣用肥皂液體-極淨 1 瓶 225 225 90 手提整理箱 1 件 179 179 91 迷你5株精品蘭 1 盆 599 599 合計 102,4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