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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苗簡字第 1187 號刑事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苗簡字第1187號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邱漢坤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81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A01犯公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就犯罪事實部分,在犯罪事實欄一、第2列所載「確定」前,補充「嗣經被告提起上訴,復經該院以111年度簡上字第99號判決上訴駁回」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要旨固認被告A01已構成累犯,並請求本院依法加重其刑。然經本院檢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及卷附資料後,認檢察官就被告是否應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之事項,所為之舉證及說明尚有未足,爰將被告可能構成累犯之前科、素行資料,列為後述量刑時關於「犯罪行為人之品行」之審酌事項加以衡量(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660號、111年度台上字第4354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爰審酌被告為滿足一己私慾,竟率然於不特定人得共見共聞之場所,將所駕駛車輛之車窗搖下後,於駕駛座上裸露生殖器並以燈光照射,再以手上下撫弄之,以此方式公然為猥褻行為,觀其所為不僅造成他人之不適與厭惡,更破壞社會秩序及善良風俗,因而妨害社會風俗民情,所為甚屬不當。復考量被告前因公然猥褻案件經法院判處徒刑確定,嗣於民國112年1月間執行完畢,竟仍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參以被告另曾兩度因公然猥褻案件經法院為科刑判決以觀,可見其素行非佳,且過往所處之刑顯無從對其發揮矯正策勵之效果。再衡諸被告犯後於偵訊中否認犯行,難認其犯後態度良好。兼衡其於警詢中自陳高職肄業,現務農,家庭經濟狀況小康等語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張亞筑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朱俊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鄭雅雁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34條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8112號被 告 A01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1前因公然猥褻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苗簡字第32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民國112年1月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仍意圖供人觀覽,基於公然猥褻之犯意,於114年7月2日20時5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貨車,明知其所駕駛車輛之車窗呈開啟狀態時,凡行經該車旁之不特定人,均得目視車內情狀,仍將上開自小客貨車副駕駛座車窗搖下後,停放於苗栗縣○○市○○路000號前路旁,於車窗開啟及路旁路燈明亮照射之狀態下,在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況,在駕駛座裸露生殖器並以手撫弄之,並故意持燈光照射其生殖器,以此方式公然為猥褻行為。適路人葉人彰行經該處目睹此情,以手機錄影並報警處理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方法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 據 名 稱 待 證 事 實 ㈠ 被告A01於警詢、偵訊時之供述 1.被告否認犯行。 2.被告坦承有於車內裸露生殖器之事實。 ㈡ 證人葉OO於警詢時之證述 1.被告乘坐在前開自用小貨車駕駛座,下半身赤裸,並以手撫摸生殖器。 2.被告駕駛之自用小貨車副駕駛座車窗是開啟狀態、路燈明亮、被告又故意往生殖器方向照射燈光。 ㈢ 手機錄影翻拍照片3張 佐證全部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4條第1項之公然猥褻罪嫌。又被告曾受如犯罪事實欄所示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於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參照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檢察官 張 亞 筑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裁判日期:2025-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