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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苗簡字第 255 號刑事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苗簡字第255號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馬瑀媃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緝字第584號)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馬瑀媃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依附件二所示調解成立內容,向告訴人劉純羽支付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名稱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犯罪事實欄第2列之「犯意」應更正為「單一犯意」、第25列之「因而心生畏懼」後應補充「,致生危害於其安全」),證據名稱另補充「被告馬瑀媃於本院準備程序時所為自白」。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被告先後發送附件一附表一至三所示明示將加害告訴人劉純羽生命、身體、名譽之文字,係出於同一目的,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實施,侵害同一被害人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而屬接續犯。

三、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場合、手段,對告訴人之權益、安全及社會秩序所生危害,其與告訴人之關係、犯罪時所受之刺激,犯罪後始終坦承且與告訴人成立調解、承諾賠償新臺幣16萬元(見本院易卷第43頁)之態度,暨其品行、於警詢及本院訊問時所述教育程度與家庭經濟狀況(見偵緝卷第23頁;本院易卷第38頁)、告訴人之意見(見本院易卷第47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本判決所宣告之拘役,除易科罰金外,亦得依刑法第41條第2項之規定易服社會勞動,惟均應於判決確定後向指揮執行之檢察官提出聲請,併此提醒。

四、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本院苗簡卷第13、14頁),依其犯罪情節及犯後之態度,足信經此司法程序教訓,已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考量被告係初犯,犯罪後與告訴人成立調解、承諾給付合理賠償,有如前述,且被告現有合法工作與正常生活,有持續工作賺取收入以履行賠償義務之必要等情,本院認前開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2年之緩刑,並命被告依附件二即本院114年司刑移調字第3號調解筆錄所示調解成立內容,向告訴人支付財產上之損害賠償(此部分依刑法第74條第4項規定,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以啟自新,兼維告訴人之權益。倘被告違反前述負擔情節重大(例如:顯有履行負擔之可能,而隱匿或處分其財產、故意不履行、無正當事由拒絕履行或顯有逃匿之虞),足認本案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時,得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撤銷緩刑之宣告,特此提醒。

五、不另為不受理之諭知部分:㈠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意圖散布於眾,基於加重誹謗之犯意,

於民國112年9月11至12日間,在不明地點,以其手機連結網路,以Instagram限時動態,先截取告訴人供營業所用之圖像後,在下方輸入附件一附表二所示文字,其中包括「要除毛千萬不要找這女的 非常喜歡破壞人家感情 也非常喜歡跟好幾個人搞」等,僅涉私德而與公益無關且足以貶損告訴人名譽之文字,再傳送至告訴人前揭營業所用之Instagram公開帳號,使不特定人均得觀覽,以貶損告訴人之名譽。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嫌。

㈡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所涉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依刑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而告訴人業於114年3月3日具狀撤回其告訴(書狀於114年3月4日到達本院,見本院易卷第49頁),是此部分本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惟依公訴意旨,此部分與經本院論罪科刑之接續恐嚇危害安全犯行時間重合,且關聯性甚高,顯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具有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不受理之諭知。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刑法第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3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蔡宗熙提起公訴,檢察官陳昭銘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貞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巫 穎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一: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緝字第584號被 告 馬瑀媃 女3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竹縣○○鄉○○路000號5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恐嚇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馬瑀媃意圖散布於眾基於加重誹謗,以及恐嚇危害他人生命、身體安全及名譽之犯意,接續於民國112年9月11至12日間,在不明地點,以其手機連結網路,以Instagram帳號「yuyao_0522」,暱稱「Ma Yuyao」,發送附表一所示訊息,至Instagram劉純羽供營業使用之公開帳號,其中包括「妳因該還沒嘗試臉被打爆 像去埋線一樣腫的像豬頭一樣 臉就再肥了 我會讓你回家妳媽媽還會問妳 妳是誰 連妳媽都認不出妳 我這個人興趣比較變態 喜歡嘗試不同的樂趣 既然妳想挑戰看看 那妳就要好好保重」等語,明示將傷害劉純羽之生命、身體安全。馬瑀媃復以Instagram限時動態,先截取劉純羽供營業所用之圖像後,在下方輸入附表二所示文字,其中包括「要除毛千萬不要找這女的 非常喜歡破壞人家感情 也非常喜歡跟好幾個人搞」等,僅涉私德而與公益無關且足以貶損劉純羽名譽之文字;以及「惹別人就算 惹到我 讓妳吃不完兜著走 沒遇過神經病 怎麼死妳還不知道」等,明示將傷害劉純羽生命身體安全之言詞;再傳送至劉純羽前揭營業所用之Instagram公開帳號,使不特定人均得觀覽,以貶損劉純羽之名譽。再以前揭Instagram帳號及暱稱,私訊附表三所示文字至劉純羽帳號,其中包括「我跟妳說妳不要讓我遇到 不然我一定讓妳吃不完兜著走」「我可以讓妳店名聲臭掉 妳不信大家可來試試看」「妳要惹去惹別人 惹到我 妳要知道下場 惹到神經病妳哪天怎麼死的都不知道」等,明示將傷害劉純羽生命身體安全及名譽之言詞。嗣經劉純羽於112年9月12日下午17時許,在苗栗縣頭份市居住處所,陸續接收前揭公開或私密訊息,因而心生畏懼,並訴警追查。

二、案經劉純羽訴由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馬瑀瑈坦承以公開或私訊方式,透過前揭Instagram帳號及暱稱傳送附表一至三相關文字之事實,且據告訴人劉純羽指陳明確,並有附表一至三手機截圖翻拍照片(見偵卷40至46頁)可資佐證。而被告如犯罪事實欄所傳送之文字,已包含將傷害告訴人劉純羽生命身體安全及名譽之意;另附表二所示之公開訊息,亦包含僅涉私德而與公益無關且足以貶損告訴人劉純羽名譽之言詞。被告馬瑀柔涉嫌恐嚇及誹謗他人名譽之犯罪事實,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馬瑀柔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嫌、同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檢 察 官 蔡宗熙附表一:Instagram公開訊息(偵卷46頁)還有如果缺少溫暖可以說 覺得孤單寂寞覺得冷 我可以介紹給妳 但是不要手路這麼粗 套路也不用這麼多 不要來找我身邊的人 連妳自己好朋友妳都可以 跟別人搞翻臉 妳相信叫誰來講都沒用 要為自己行為 付出代價 我不惹事但也不代表我怕事 本尊我妳也看過 妳如果哪一點不滿不爽還 是想怎樣我跟妳就好 妳因該還沒嘗試臉被打爆 像去埋線一樣腫的像豬頭 一樣 臉就再肥了 我會讓 你回家妳媽媽還會問妳妳 是誰 連妳媽都認不出妳 我這個人興趣比較變態 喜歡嘗試不同的樂趣 既然妳想挑戰看看 那妳就要好好保重附表二:Instagram限時動態(偵卷44頁)要除毛千萬不要找這女的 非常喜歡破壞人家感情 也非常喜歡跟好幾個人搞 認為自己行情很好 長的胖就算 又台 惹別人就算 惹到我 讓妳吃不完兜著走 沒遇過神經病 怎麼死妳還不知道 有沒有單身沒七辣 還是缺砲友 歡迎隨時找這位 妳如果看到不爽我跟妳就 妳隨時歡迎妳附表三:Instagram私訊(偵卷40頁)我跟妳講 我阿忠前七辣 妳要破看要去哪破 妳真的自己以外妳長的很美很漂亮 我們剛再一起妳再密 是密三小 下面很癢是不是 沒氣質就算了 還肥的要死 我跟妳說妳不要讓我遇到 不然我一定讓妳吃不完兜著走 妳再繼續密阿忠試試看 刺青怎樣 我北中南認識很多 妳想刺機掰 刺我非常癢 我現在正面要約你出來 妳看妳再哪 見不得人好是不是 我可以讓妳店名聲臭掉 妳不信大家可來試試看 我真的沒看過這麼不要臉的女生 要破看要去哪破 妳要惹去惹別人 惹到我 妳要知道下場 惹到神經病妳哪天怎麼死的都不知道 啊你是不敢回哦 幹妳娘不要讓我在白沙屯苗栗任何地方遇到 生意好好做 生意興隆哦 不然叫你男友出來都沒關係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等
裁判日期:2025-0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