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苗簡字第208號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徐健智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996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徐健智後備軍人意圖避免召集處理,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致使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2行「無故不依規定申報戶籍遷移」更正為「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㈡第4行所載「函信」更正為「函件」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所示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徐健智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第2項、第
1項第2款之後備軍人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致使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罪,應依同條例第6條第1項科刑。
㈡爰審酌被告知悉其為後備軍人,有接受召集之義務,於居住
處所遷移變更後,竟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致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造成國防機關未能達成對兵役之有效管理,影響國家防衛機制之正常運轉,行為自屬可議;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犯罪之動機、手段、素行,並考量被告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見本院卷附個人戶籍資料)、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期相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本案經檢察官張文傑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文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彥宏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後備軍人意圖避免召集處理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
一、拒絕依規定調查,或體格檢查不到。
二、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後備軍人犯前項之罪,致使召集令無法送達者,以意圖避免召集論,分別依第五條或第六條科刑。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
二、毀傷身體。
三、拒絕接受召集令。
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
五、使人頂替本人應召。無故不參加點閱召集,或意圖避免點閱召集,而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9969號被 告 徐健智 男 26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苗栗縣大湖鄉新開村4鄰新開24之1
號居苗栗縣○○市○○街000巷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徐健智為後備軍人,惟未居住於戶籍地,竟意圖避免召集處理,無故不依規定申報戶籍遷移,致使苗栗縣後備指揮部所所核發符號精誠甲字第250306號教育召集令(召集令編號0072號),指定被告應於民國113年6月22日8時許,前往苗栗縣○○鎮○○里0鄰○○00號報到之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致未能接受教育召集訓練。
二、案經苗栗縣後備指揮部告發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徐健智於偵查中之自白及供述。
(二)苗栗縣後備指揮部妨害兵役案件函送報告書、陸軍步兵第三0二旅113年7月11陸十虎戰字第1130098806號函、陸軍步兵第三0二旅步兵第五營第一連教育召集未報到人名冊、中華郵政寄交大宗函信存根、苗栗縣警察局大湖分局函、教育召集令、召集令交付情形紀錄表、校林派出所相片黏貼紀錄表、113年訪查紀錄表、「召集未到人員」訪查紀錄照片、訪查紀錄表及本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10692號不起訴處分書。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項第2款之後備軍人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致使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罪,請依同條例第6條規定論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檢 察 官 張文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