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苗簡字第719號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民仰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15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陳民仰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除犯罪事實欄第4行第23字後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欄第6行第9字後增列「營部」,及增加記載「陸軍航空特戰指揮部特戰訓練中心113年11月5日函附資料」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係後備軍人,應遵期接受教育召集,其無故逾限未到場應召,妨害國家兵員之召集與兵役制度之有效管理,並影響國軍對於後備軍人之教育、訓練;考量被告之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後態度、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卉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義盛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
二、毀傷身體。
三、拒絕接受召集令。
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
五、使人頂替本人應召。無故不參加點閱召集,或意圖避免點閱召集,而有前項第1款至第3款及第5款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9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