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苗金簡字第438號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李昕樺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67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李昕樺犯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3項第2款之無正當理由交付合計三個以上帳戶予他人使用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名稱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另更正或補充如下:
㈠犯罪事實欄第1至4列之「可預見提供金融帳戶予不具信任關
係之人,該帳戶可能被用以作為詐欺集團成員收受、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他人提領後會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仍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應更正為「明知任何人不得將自己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交付予他人使用,且為『領獎』而寄送提款卡給他人並提供密碼,顯不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竟基於無正當理由交付合計3個以上帳戶予他人使用之犯意」。
㈡犯罪事實欄第5列之「12時後某時」,應更正為「13時21分許」。
㈢犯罪事實欄第5至6列之「苗栗縣頭份市為恭醫院旁之『統一超
商』」,應更正為「苗栗縣○○市○○路000號1樓『統一超商中為門市』。
㈣犯罪事實欄第10列之「(含密碼)寄交予詐騙份子使用」,
應更正為「,依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LINE暱稱『李嘉媛』之人指示,寄送至『統一超商健太門市』予自稱『鍾琮家』之人收受」。
㈤犯罪事實欄第10至11列之「,而幫助該詐騙份子掩飾其因詐
欺犯罪所得之財物」,應更正為「並以LINE告知『李嘉媛』提款卡密碼」。
㈥證據名稱應補充「被告李昕樺手機中獎畫面截圖」。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3項第1款之無正當理由交付合計3個以上帳戶予他人使用罪。
㈡爰以被告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其因背負債務壓力,無視政
府三令五申及大眾傳播媒體、金融機構之廣泛宣導,為圖取得不詳網站上所抽中新臺幣(下同)99,999元獎金,基於領獎之非正當目的,率爾交付4個帳戶予他人使用,所為實不足取,且因此造成如附件所示7名被害人受有合計逾64萬元之財產損害,犯罪所生危害非輕,兼衡被告犯罪後對於交付帳戶之客觀事實未曾爭執,惟否認犯意且迄未與任何被害人和解或賠償其等所受損害之態度,暨被告無刑事前科(見本院卷第13頁)之品行,於警詢及偵訊時自述之智識程度、職業與收入、須扶養親屬、家庭經濟、個人健康等生活狀況(見偵卷第11、14、166、172至173頁。涉及被告隱私,故不予揭露),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本判決所宣告之有期徒刑,除易科罰金外,亦得依刑法第41條第2項之規定易服社會勞動,惟均應於判決確定後向指揮執行之檢察官提出聲請,併此提醒。
三、沒收:㈠本案並無證據證明被告確有因交付4個帳戶之行為,自向其蒐
取帳戶之人處取得約定「獎金」或其他任何報酬、利益,無從對其犯罪所得宣告沒收或追徵。
㈡被告所有之4個帳戶提款卡,雖係供本案犯罪所用,惟提款卡
本身之價值甚低,對之宣告沒收實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亦不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3項第2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吳宛真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貞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巫 穎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22條任何人不得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申請之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但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裁處告誡。
經裁處告誡後逾五年再違反前項規定者,亦同。
違反第1項規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期約或收受對價而犯之。
二、交付、提供之帳戶或帳號合計三個以上。
三、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依前項或第4項規定裁處後,五年以內再犯。
前項第1款或第2款情形,應依第2項規定,由該管機關併予裁處之。
違反第1項規定者,金融機構、提供虛擬資產服務及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應對其已開立之帳戶、帳號,或欲開立之新帳戶、帳號,於一定期間內,暫停或限制該帳戶、帳號之全部或部分功能,或逕予關閉。
前項帳戶、帳號之認定基準,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之期間、範圍、程序、方式、作業程序之辦法,由法務部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警政主管機關應會同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建立個案通報機制,於依第2項規定為告誡處分時,倘知悉有社會救助需要之個人或家庭,應通報直轄市、縣(市)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協助其獲得社會救助法所定社會救助。
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6736號被 告 李昕樺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昕樺可預見提供金融帳戶予不具信任關係之人,該帳戶可能被用以作為詐欺集團成員收受、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他人提領後會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仍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3年12月17日12時後某時,在苗栗縣頭份市為恭醫院旁之「統一超商」,以交貨便寄送之方式,將其申辦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提款卡(含密碼)寄交予詐騙份子使用,而幫助該詐騙份子掩飾其因詐欺犯罪所得之財物。嗣該詐騙份子取得上開帳戶資料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於附表所示之時間,聯絡附表所示之人,並以附表所示之方式施用詐術,致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出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上開帳戶內,旋遭提領一空,以此方式詐取財物及掩飾、隱匿上開犯罪所得之來源及去向,並製造金流之斷點。嗣陳艾琳等人發現受騙報警處理,而為警循線查獲。
二、案經陳艾琳、林雅慧、林乙成、許正權、陳孟濬、郭雯雯、林享汶訴由苗栗縣警察局大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李昕樺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與詐欺集團對話記錄 坦承於上開時、地將其申辦之郵局、玉山、國泰世華、渣打銀行帳戶提款卡寄出之事實。 2 證人即告訴人陳艾琳、林雅慧、林乙成、許正權、陳孟濬、郭雯雯、林享汶於警詢時之證述、與詐欺集團對話記錄、匯款憑證及報案資料 證明告訴人等人遭詐騙份子詐騙,因而匯款至被告上開銀行帳戶內之事實。 3 被告之郵局、玉山、國泰世華、渣打銀行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 1.上開銀行帳戶為被告申辦開戶使用。 2.告訴人等人匯款至上開銀行帳戶內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3項第2款、第1項之無正當理由提供金融帳戶合計3個以上予他人使用罪嫌。
三、告訴暨報告意旨雖認被告另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幫助洗錢等罪嫌,惟被告堅詞否認有何上開犯行,辯稱:我是因為在網路遭到抽獎詐騙而交付,對方要求輸入個人資料及銀行帳戶註冊,並且要求寄送提款卡及密碼,對方表示說可以協助幫忙解除卡片設定,我同時也受騙匯出200元金額之損失等語,此有雙方之LINE對話紀錄1份在卷可參,是被告辯稱其因誤信對方得為其解除帳戶鎖定而交付帳戶資料等節,並非無據。又查被告並無任何前科紀錄,此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暫未發現被告有曾提供犯罪工具、參與詐欺集團犯行之紀錄,其辯稱此次係因網路抽獎而誤信對方乙情,並非全然不可採信。綜上,本案尚難排除被告主觀上誤信對方得為其辦理帳戶解除鎖定而提供帳戶,該行為雖有失慮之處,然尚難認其有何不法所有之意圖或幫助詐欺取財、洗錢之故意。惟此部分若成立犯罪,因與前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屬裁判上一罪關係,應為聲請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6 日
檢 察 官 吳宛真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匯入銀行 1 陳艾琳(提告) 113年12月6日11時37分 詐騙份子於Instagram刊登虛偽抽獎廣告,待告訴人陳艾琳點擊參加後即向其佯稱已中獎,然因交易失敗、帳戶無法匯入,需依指示操作網銀,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12月19日14時06分 4萬9989元 李昕樺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 113年12月19日14時08分 4萬9988元 2 林雅慧(提告) 113年12月19日間 詐騙份子於網路刊登虛偽之抽獎廣告,待告訴人林雅慧點擊參加後,即向其佯稱中獎等語,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12月19日14時08分 4萬9987元 李昕樺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 3 林乙成(提告) 113年12月6日11時57分 詐騙份子於Instagram私訊告訴人林乙成佯稱中獎,並提供LINE連結予其加入領獎,然因匯款失敗,轉由另專員指示操作網銀進行匯款等語,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12月19日13時06分 2萬9999元 李昕樺國泰世華商業帳號000-000000000000 4 許正權(提告) 113年12月5日21時 詐騙份子在臉書「樂在麻獎館」粉絲專頁刊登虛偽抽獎廣告,待告訴人許正權參加後,即私訊告知其中獎,並提供中獎平台網頁連結加入領獎,惟對方稱交易失敗帳戶無法匯入,轉由另專員指示操作網銀進行匯款,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12月19日13時49分 1萬7000元 李昕樺國泰世華商業帳號000-000000000000 113年12月20日00時15分 3萬元 李昕樺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 113年12月20日00時27分 1萬7000元 113年12月19日13時01分 4萬9999元 李昕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 113年12月19日13時06分 4萬9999元 113年12月20日00時35分 2萬3985元 5 陳孟濬(提告) 113年12月19日12時 詐騙份子於Instagram私訊告訴人陳孟濬佯稱中獎,並提供LINE連結予其加入領獎,然因匯款失敗,轉由另專員指示操作網銀進行匯款等語,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12月19日13時21分 1萬4989元 李昕樺國泰世華商業帳號000-000000000000 6 郭雯雯(提告) 113年12月16日16時 詐騙份子在臉書刊登虛偽之抽獎廣告,待告訴人郭雯雯參加後,即向其佯稱中獎並提供網站連結予其輸入個人資料領獎,惟稱匯款失敗,轉由另LINE暱稱「張亮」專員表示需先將帳戶內餘額轉出等語,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12月19日13時19分 8萬8030元 李昕樺國泰世華商業帳號000-000000000000 7 林享汶(提告) 113年12月17日 詐騙份子在臉書「時光旅行」粉絲專頁刊登虛偽之抽獎廣告,待告訴人林享汶參加後,即向其佯稱中獎並提供LINE連結予其加入領獎,再以「帳戶未開,需要整合」等語,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12月20日00時05分 5萬3123元 李昕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 113年12月20日00時08分 2萬4015元 113年12月20日00時02分 10萬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