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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53 號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53號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羅士傑上列被告因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羅士傑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卉聆

法 官 林信宇法 官 陳雅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建宏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裁判日期:2025-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