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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60 號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60號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曾文治指定辯護人 陳呈雲律師(義務辯護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6月25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扣案物品及數量」欄內關於編號2「CO2氣瓶41瓶」之記載,應更正為「CO2氣瓶40瓶」。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5日所為之114年度訴字第160號判決,其原本及其正本附表「扣案物品及數量」欄內關於編號2「CO2氣瓶41瓶」之記載,顯係誤寫,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爰依上開說明,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魏正杰

法 官 顏碩瑋法 官 劉冠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韋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裁判日期:2026-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