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025號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羅文光選任辯護人 李添興律師被 告 嘉德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侯百能上列被告等因過失致死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2月9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應為附表所示之更正。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如附表「原記載內容」所示之記載,與主文不符,顯屬誤繕,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首揭說明,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建宏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附表判決出處 原記載內容 更正後內容 「犯罪事實及理由」欄二、㈤第10行 緩刑3年 緩刑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