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042號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鍾國凡選任辯護人 鄭晃奇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03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鍾國凡自民國一一五年三月十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鍾國凡於民國114年12月16日經本院訊問後,坦承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並有卷內事證可佐,犯罪嫌疑重大,其所涉犯行為最輕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且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於114年12月16日執行羈押等情,業經本院審閱相關卷宗屬實。
二、茲該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於115年3月9日訊問被告後,被告坦承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行,且有卷證可參,足認犯嫌重大;又販賣第二級毒品為重罪,難謂無規避審判、執行而潛逃之可能,是本件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羈押之原因存在;本案雖已宣判,惟尚未確定,仍有上訴之可能,本件容有保全日後審判、執行之必要,倘命被告具保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本案日後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且其所涉販賣毒品犯行,助長毒品氾濫,危害社會治安甚大,本院審酌其所涉犯罪事實對社會侵犯之危害性及國家刑罰權遂行之公益,與被告之人身自由之私益兩相利益衡量後,認對被告羈押仍屬適當,合乎比例原則,而有羈押之必要。從而,本件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羈押之原因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於羈押期間未滿前,裁定自115年3月16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卉聆
法 官 林信宇法 官 陳雅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建宏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