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055號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彭元懋選任辯護人 王世華律師上列被告被訴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彭元懋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羅貞元
法 官 陳美彤法 官 紀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巫 穎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