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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057 號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057號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木郎

(現在法務部○○○○○○○○○○○執行中)選任辯護人 羅健瑋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木郎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三月四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並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陳木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8日裁定羈押,嗣於115年3月4日因另案入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苗栗分監執行有期徒刑5月乙節,有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在卷可稽。是被告之羈押原因已消滅,應撤銷羈押,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正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韋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裁判日期:2026-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