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36號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楊桂興上列被告因違反水土保持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楊桂興因違反水土保持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羅貞元
法 官 郭世顏法 官 紀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信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