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356 號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356號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楊文貴選任辯護人 梁凱富律師被 告 林潤暐選任辯護人 蔡慶文律師

黃昱榕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4年度偵字第3091、3826號)及移送併辦(113年度偵字第11256、11482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6661號、114年度偵字第1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楊文貴、林潤暐均自民國一一五年二月二日起限制出境、出海捌月。

理 由

一、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必要時檢察官或法官得逕行限制出境、出海。但所犯係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之案件,不得逕行限制之:一、無一定之住、居所者。二、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者。三、有相當理由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審判中限制出境、出海每次不得逾8月,犯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10年以下之罪者,累計不得逾5年;其餘之罪,累計不得逾10年,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第1項、第93條之3第2項後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楊文貴、林潤暐(下合稱被告2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被告2人於本院審判中均坦承販賣禁藥、販賣第三級毒品犯行,且經本院審視卷內事證,足認被告2人涉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販賣禁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等罪嫌之犯罪嫌疑均重大。又販賣第三級毒品罪為最輕本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法定刑非輕,且被告2人販賣第三級毒品犯罪次數不少,如將來認定有罪,重刑可期,依常人趨吉避凶,畏懼重刑之基本人性,被告2人非無為逃避刑責而逃匿之可能,是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2人有逃亡之虞,是本件符合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第1項第2款所定要件。

經權衡本案犯罪情節,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2人居住及遷徙自由權受限制之程度,本案雖已辯論終結,並定期宣判,惟被告2人及檢察官均有提起上訴之可能,全案尚未確定,為確保日後審理及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等一切情狀,認有對被告2人為限制出境、出海處分之必要,爰裁定被告2人均自115年2月2日起限制出境、出海8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第1項第2款、第93條之3第2項後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魏正杰

法 官 顏碩瑋法 官 劉冠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韋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裁判日期:2026-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