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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451 號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451號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即 具保人 夏澤成上列被告即具保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22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夏澤成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肆仟元及所實收之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即具保人夏澤成(下稱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3年12月11日指定保證金新臺幣4,000元,經被告繳納保證金後,已釋放被告乙節,有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點名單、訊問筆錄、法警室報告、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稽。茲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接受審判,且拘提未獲,復查無被告有何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等情,有本院公示送達公告、送達證書、本院刑事報到單、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115年2月6日南市警善偵字第1150090946號函檢附之拘票影本暨報告書、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115年2月13日南市警四偵字第1150094517號函檢附之拘票影本暨報告書、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115年2月23日南市警一偵字第1150093188號函檢附之拘票影本暨報告書、戶役政資訊網站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在卷可佐,顯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被告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所實收之利息併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條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魏正杰

法 官 顏碩瑋法 官 劉冠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韋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裁判日期:2026-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