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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648 號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648號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志銘選任辯護人 陳佳函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家暴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志銘自民國一一四年十一月五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前因家暴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本院執行羈押,茲因其另涉竊盜案件,而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送交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苗栗分監執行刑期拘役20日,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影本附卷可稽。被告既因他案在監執行拘役,即其人身自由已受拘束等情,應認原羈押原因已消滅,爰予撤銷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宏安

法 官 朱俊瑋法 官 王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雪蘭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裁判日期:2025-11-06